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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兼容要求]电磁兼容要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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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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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LED照明产品的电磁兼容EMC)要求概述

        在电磁兼容方面,LED照明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的要求,测试标准依据照明设备的EMC标准。2004年12月31日,欧盟公布了新EMC指令2004/108/EC,而旧指令89/336/EEC于2007年7月20日作废。到2009年7月20日,符合旧指令的设备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新指令在范围、定义、要求方面更加明确;简化了合格评定程序(取消了两种要求第三方机构强制性参与的程序,仅保留了模式A),旨在为制造商减负;加强产品标识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以便于市场监督。    下面我们主要介绍新EMC指令2004/108/EC及相关协调EMC标准的内容。

一、基本要求

    2004/108/EC指令包含了电磁干扰(EMI)和抗干扰(EMS)两方面。在保护要求方面,指令要求设备应依据现状进行设计和制造,以确保设备产生的电磁骚扰不超过无线电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不能按预期用途正常运行的水平,并且设备对预期使用中遇到的电磁骚扰应有抗扰性,预期性能没有无法接受的降低。

二、 协调标准

    与一般照明设备相同,欧盟对于LED照明产品的EMC要求分为电磁骚扰、抗扰度、谐波电流和电压波动四方面。表5.2列出了EMC指令中有关照明设备的EMC标准及其对应的国际标准和修订件:

表5.2 2004/108/EC指令中有关照明设备的EMC标准

标准内容
EN标准及修订件
DOC
对应国际标准及修订件

照明设备的无线电骚扰

EN 55015:2000

+A1:2001

+A2:2002

2003.08.01

2004.12.01

2005.10.01

CISPR 15:2000

A1:2001

A2:2002

EN 55015:2006

+A1:2007

2009.09.01

2010.05.01

CISPR 15:2005

A1:2006

照明设备的抗扰度

EN 61547:1995

+A1:2000

1996.07.01

2003.11.01

IEC 61547:1995

A1:2000

谐波电流

EN 61000-3-2:2006

2009.02.01

IEC 61000-3-2:2005

电压波动和闪烁限值

EN 61000-3-3:1995

+A1:2001

+A2:2005

2001.01.01

2004.05.01

2008.09.01

IEC 61000-3-3:1994

A1:2001

A2:2005

来源:EMC指令协调标准清单,官方公报OJ C 126, 5.6.2009, p. 1-21

    表5.2第3栏的“DoC”全称为“Date of cessation of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of the superseded standard”,即“被替代标准的符合性推断的中止期”。对于某一版本的标准,超过该日期,被替代标准(前一版本标准)在安全方面不再胜任技术进步和良好工程规范的要求,从而被替代标准及其修订件不再具有推断符合性;而对于标准的修订件,超过“DoC”,被修订的标准必须与该修订件一起使用才具有推断符合性。以EN 55015:2006为例,当到了2009年9月1日后,其替代标准EN 55015:2000及其第一份和第二份修订件不再为协调标准,也不具有推断符合性;到2010年5月1日,EN 55015:2006必须与其修订件A1:2007结合,才具有推断符合性。

    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9月30日欧盟发布了新版的EN 61000-3-3:2008,但该标准将于2009年6月1日实施,现在尚未列入EMC指令的协调标准目录之中;2011年9月1日,它将取代其替代标准EN 61000-3-3:1995及其修订件。

    下面介绍这些EMC协调标准的主要内容

1. EN 55015:2006+A1:2007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设备在150 kHz~1605 kHz频率范围的插入损耗限值、在9 kHz~30 MHz频率范围的电源端子、负载端子、控制端子的骚扰电压限值,在9 kHz~300 MHz频率范围内的辐射电磁骚扰限值以及它们的测量方法。EN 55015:2006+A1:2007等同采用CISPR 15:2005+A1:2006,其限值要求与CISPR 15:2005+A1:2006相同(见本专题国际标准-IEC标准的EMC要求栏目中的表2.10~2.14)。

2. EN 61547:1995+A1:2000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设备的抗扰度要求,包括静电放电、射频电磁场、工频磁场、快速瞬变、注入电流、浪涌、电压暂降及中断七个方面的测试。EN 61547:1995+A1:2000等同采用IEC61547:1995+A1:2000,其测试要求同国际标准(见本专题国际标准-IEC标准的EMC要求栏目中的表2.15)。

3. EN 61000-3-2:2006

    该标准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供电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电源输入端与电压为220/380 V、220/440 V和240/415 V、频率在50~60 Hz的供电系统相连的电子电气设备,规定了在指定测试条件下设备输入电流可能产生的谐波分量的限值以及测试条件和测量要求。该标准等同采用IEC 61000-3-2:2005,限值和测试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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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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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23-06-15

  根据该标准对设备的分类,照明设备属于C类设备。依据标准7.3条款,当LED照明产品的有功输入功率大于25 W时,谐波电流不得超过表5.3规定的限值;而当产品的有功输入功率小于等于25 W时,属于未规定为B、C、D类的设备,视为A类设备,谐波电流不得超过表5.4给出的限值。总额定功率大于1 kW的专用设备不受限值规定。

表5.3 C类设备的限值

谐波次数
N
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百分数标识的
最大允许谐波电流(%)
2
3
5
7
9
11 £ n £ 39
(仅有奇次谐波)
2
30×la
10
7
5
3
a: l是电路功率因数。

表5.4 A类设备的限值

谐波次数
N
最大允许谐波电流
A
奇次谐波
3
5
7
9
11
13
15 £ n £ 39
2.30
1.14
0.77
0.40
0.33
0.21
0.15×15 / n
偶次谐波
2
4
6
8 £ n £ 40
1.08
0.43
0.30
0.23×8 / n

    标准附录A给出了测试电路和测试电源要求,附录C的C.5给出了照明设备的测试条件。

4. EN 61000-3-3:1995+A1:2001+A2:2005

    本标准对公用低压系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受试设备可能产生的电压变化限值并给出了评定方法导则。标准适用于每相输入电流小于等于16 A,打算连接到相电压在220~250 V、频率为50 Hz的公共低压供电系统,并且无条件连接的电子电气设备。EN 61000-3-3:1995+A1:2001+A2:2005等同采用IEC 61000-3-3:1994+A1:2001+A2:2005。

    按照标准第6章和附录A规定的测试条件,以及标准第4章的评定方法,测量或计算得出设备电源端的电压波动和闪烁限值。测量或计算的限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 短期闪烁指示值(Pst)不大于1.0;
  • 长期闪烁指示值(Plt)不大于0.65;
  • 在电压变化期间d(t)值超过3.3%的时间不大于500 ms;
  • 相对稳态电压dc超过3.3%;
  • 最大相对电压变化dmax不超过:
    a) 4%,无附加条件;

    b) 6%,设备为:

     手动开关,或;

     每天多于2次的自动开关,且在电源中断后有一个延时再启动(延时不短于数十秒),或手动再启动。

    c) 7%,设备为:

     使用时有人照看,或;

     每天不多于2次的自动开关或打算手动的开关,且在电源中断后有一个延时再启动(延时不短于数十秒)或手动再启动。

    对于具有几个单独控制电路的设备,只有在电源中断后有延时或手动再启动时,限值b)和c)适用;对所有具有电源中断后恢复时能立即动作的自动开关的设备,适用限值a);对所有手动开关设备,根据开关的频率,适用限值b)或c)。

    PstPlt要求不适用于由手动开关引起的电压变化。

    这些限值不适用于应急开关动作或紧急中断的情况。

三、合格评定程序

1. 合格评定流程

    新EMC指令规定了两种合格评定程序(见指令的附录II和附录III),差别在于制造商是否申请公告机构(NB)进入了合格评定过程,见图5.1。不管哪条途径,指令都要求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表提供一份技术文件以此作为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依据。

图5.1 2004/108/EC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

    指令附录II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无NB参与):

  • 制造商应根据相关的现象对设备进行电磁兼容评定,以便满足指令附录I第一点中的保护要求。如果所有相关协调标准都得到了正确应用,则认为完成了电磁兼容评定;
  • 电磁兼容评定应考虑所有预期的工作条件。如果设备有多种配置,则电磁兼容评定应在制造商规定的所有配置下进行以确保设备满足指令附录I第一条的保护要求;
  • 根据指令附录IV的规定,制造商应编制技术文件及EC合格声明以作为设备符合新指令基本要求的证据;
  • 按管理机构的要求,从该设备停止生产后,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表至少应保存该技术文件及EC合格声明10年;
  • 如果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均未确定,则管理机构要求保持EC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的义务由将设备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人承担;
  • 制造商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产品的制造是根据指令附录IV所要求的技术文件和新指令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指令附录III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有NB参与):

  • 本程序由指令附录II和以下内容组成;
  • 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应将技术文件提交给NB,由它进行评定。制造商或其代表应向NB规定基本要求中的哪些方面必须由NB评定;
  • NB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评定技术文件是否恰当地证明了指令中需要评定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如果符合性得到了确认,NB将为制造商或其代表颁发证书。证书内容应限于NB针对基本要求已评定的那些方面;
  • 制造商把NB的证书加到技术文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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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23-06-15

2. 电磁兼容评定(EMC评定)

    首先,制造商需要根据相关EMC现象对设备进行EMC评定,以确保设备满足保护要求。EMC评定需要考虑设备所有正常预期工作条件。如果设备有不同的配置,EMC评定要确保在制造商确定的预期用途的所有典型配置下,设备满足保护要求。EMC评定有三种方式:① 使用EMC协调标准;② 不使用协调标准,而是制造商自己的方法;③ 两者的混合,例如,发射现象使用协调标准,抗扰现象使用详细的EMC技术评定。

制造商可以请第三方为其进行EMC评定,或协助其进行部分评定。但根据指令的规定,制造商对设备的符合性负有全责,而不是第三方如公告机构或EMC检测实验室。如果制造商使用其他制造商的零部件组装成最终产品,该制造商必须保持整体上的控制,并且对最终产品的符合性负责。

(1) “最恶劣情况”方法

    如果设备有不同的配置,只须对最可能造成最大骚扰和最容易受到骚扰影响的配置进行EMC评定,这种方法为“最恶劣情况”方法,旨在减少评定的成本。它适用于有着类似特性的系列产品,也适用于以设备的不同变型和功能的不同配置投入市场的产品,如同一类型但有不同的功率输入、而骚扰源或可能的抗扰问题不依赖于功率输入的产品。制造商负责识别可能的配置以及选择最恶劣情况,并在技术文件中说明使用“最恶劣情况”方法。

(2) 使用EMC协调标准

    正确使用涵盖EMC指令所有基本要求的相关协调标准,相当于进行详细的EMC技术评定,这是证明EMC符合性的最常用和优选的方式。当投入市场的单个设备符合在欧盟官方公报(OJ)上公布的最新整合版本的相关协调标准的EMC要求,可推断其符合EMC指令的保护要求。选择适当的协调标准是制造商的责任。

    当时间过了设备采用标准的符合性推断中止期(date of cessation)时,制造商需要对新版标准进行EMC评估(仅限于那些直接影响设备EMC特性的变更),甚至可能需要重新检测,并对新版协调标准签署合格声明。然而,因为使用协调标准是自愿的,如果制造商希望继续使用已不是协调标准的旧版标准,必要时需要提供其他技术解决方案,并在合格声明的文字上说明合格评定方法(不再具有推断符合性)改变了。

(3) 没有使用协调标准的EMC评定

    制造商也可以不引用协调标准,而是通过自己的EMC评定来直接声明其设备符合保护要求。这种评定须遵循一定的技术方法以确保满足EMC指令的要求。制造商须提供符合性的明确的证据。这种方式适用于没有适合设备的协调标准(如新产品),或标准没有涵盖所有保护要求,或设备使用与协调标准矛盾或标准没有考虑到的技术等情况。

技术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说明制造商选择这种评定方式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如何检查设备符合性:

  • 设备工作条件和预期用途的描述和定义,包含有关设备的电源电压和频率特性;
  • 设备使用所在环境的规范、描述和分类,包含设备被移动而必须在多个环境下的发射和抗扰特性。这项选择是制造商的责任,基于对电磁环境的知识和涉及的统计特性的了解;
  • 所涵盖电磁现象的来源和影响的明确规范以及适用的兼容等级;
  • 设备性能标准的规范,该规范的制定应考虑到用户的合理预期;
  • 关于设备抗扰度的测试电平;
  • 采用的发射限值等等;
  • 参考已有资源如任何协调标准、建议;
  • 指出与参考文件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涉及考虑到的现象、测试方法、测试设备或测试电平等等;
  • EMC设计考虑和/或计算结果;
  • 统计计算、理论研究或其他实施的检查,提出背景理论、争论、结果和结论;这可能包括骚扰的发生电平和统计分布;
  • 有关如何选择零部件的描述;
  • 有关屏蔽、电缆屏蔽和路由、过滤器、铁氧体等;
  • 任何为了符合保护要求而采取解决方案的描述;
  • 任何用于限制骚扰发射的通用或特殊要求的规范;
  • 在住宅区是否符合保护要求的评定;如果不符合要求,必须明确规定限制使用;
  • 为了确保设备投入使用后符合保护要求,设备在组装、安装、维修或使用时是否需要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评定;
  • 对于系列产品选择“最恶劣情况”方法的标准。
3. 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应使设备对于基本要求的符合性得到评定,特别包括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细节:

  • 产品的定义;
  • 设备的一般性描述;
  • 如果全部或部分采用了协调标准,应提供符合协调标准的证据;
  • 引用的全部或部分协调标准清单,如果没有采用或只采用了一部分协调标准,则提供为满足指令基本要求而采取的步骤描述和解释,包括指令附录II第一点提出的电磁兼容评定的描述、所作的设计计算结果、实施的检查、测试报告等;
  • 如果制造商采用的是指令附录III中的合格评定程序,则需要NB的声明。
4. EC合格声明

    EC合格声明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对于指令2004/108/EC的引用;
  • 对设备的识别(型号、批号和系列号等);
  • 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和地址;
  • 确保设备符合指令规定的合格声明所依据的标有日期的规范;
  • 合格声明的日期;
  •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的授权签字人的身份和签名。
四、信息要求

    除了CE标志要求外,EMC指令增加了一些额外的信息要求,从而极大地方便欧盟对产品的管理和监督,降低各种费用,增加了设备的可追溯性。它们包括:

  • 应用型号、批次、串号或其它信息来标识每个设备;
  • 每个设备都应附有制造商或其在欧盟授权代表或负责将设备投入到欧盟市场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 制造商应提供任何有关装配、安装、维护或使用的专门防范信息;
  • 对于在居住区不能确保符合保护要求的设备,应附有限制使用的醒目指示,合适时该要求也适用于设备的包装上;
  • 在随附设备提供的使用说明中,应包含使设备按预期目的使用的信息。

文章出自: 世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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