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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要求]电气用品安全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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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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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概述

日本有关电气产品的管理机构为经济产业省(METI)。METI成立于1949年5月,原名通商产业省,是主管贸易和投资的政府部门之一,负责贸易政策和吸引外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从事出口审批和许可等管理工作。METI的下属科室及其管理的电气产品法规可参见表4.1。

                           表4.1 METI的下属科室及其管理的电气产品法规

管理科室
法规中文名称
法规日文名称
法规编号

商务情报政策局-消费者政策部-制品安全科

消费品安全法

消費生活用製品安全法

昭和四十八年六月六日法律第三十一号

电气用品安全法

電気用品安全法

昭和三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律第二百三十四号

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配置法

半導体集積回路の回路配置に関する法律

昭和六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律第四十三号

自然资源与能源厅-电力事业部-政策科

电气事业法

電気事業法

昭和三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法律第百七十号

电气事业法的修订案

電気事業法及びガス事業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等の法律

平成十五年六月十八日法律第九十二号

有关电气事业新能源使用特别措施法

電気事業者による新エネルギー等の利用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

平成十四年六月七日法律第六十二号

发电用设施周边地区开发法

発電用施設周辺地域整備法

昭和四十九年六月六日法律第七十八号

原子力安全保安院-电力安全科

电气工程师法

電気工事士法

昭和三十五年八月一日法律第百三十九号

保障公平电气商业实践法

電気工事業の業務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

昭和四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律第九十六号

    《电气用品安全法》(電気用品安全法,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Material safety Law,简称电安法或DENAN法)是日本有关电气产品安全最重要的一部法律。2001年4月1日,《电气用品安全法》取代原《电气用品取缔法》,要求管制产品加贴PSE标志,并且加强了对进口商的惩罚措施。《电气用品安全法》通过规范电气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引入第三方认证制度,以防止由电气用品引起的危险的发生。

    《电气用品安全法》下的实施法规有:

  • 《电气用品安全法实施令》:昭和三十七年八月十四日政令第三百二十四号(1962年内阁第324号政令),其附录给出了特定产品和非特定产品清单;
  • 《电气用品安全法实施规则》:昭和三十七年八月十四日通商产业省令第八十四号(1962年经济产业省第84号省令),其附录给出了产品分类(附录1)、型式区分(附录2)、测试方法(附录3)、测试设备(附录4)和标志方法(附录5、6、7)以及交易通报等表格;
  • 《电气用品安全法・有关技术基准的省令》:昭和三十七年八月十四日通商产业省令第八十五号(1962年经济产业省第85号省令),给出了PSE认证所依据技术标准的要求。
    《电气用品安全法》所管制的产品一共有454种,分为A、B两大类,采用不同的管理要求。A类为特定产品,共115种,为可能有危险的或导致伤害的产品;B类为非特定产品,共339种。

    制造商/进口商有义务通报METI,保证产品符合技术标准,保存测试结果和证明,并在产品上加贴PSE标志。对于特定产品,制造商必须在经授权的(日本国内)或经批准的(日本国外)检测实验室通过相关测试。当电气用品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时,为了防止危险的发生,METI可能会禁止在该电气用品上加贴PSE标志。而且,如果有必要,当电气用品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时,为了防止危险的扩大,METI可能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命令召回该电气用品),对于违反命令者将实施处罚,法人的最高罚款可达1亿日元,对于其他处罚也有相应规定。

    《电气用品安全法》包含七章:通则、交易报告、电气用品的合格评定、限制销售和使用、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包括授权和批准两种情况、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命令)、其他规定、处罚条款。下面介绍其主要内容。

1. 交易报告

    所有从事生产或进口电气用品的人员,应按《电气用品安全法实施规则》规定的电气用品的分类(classification),在交易开始的30天内,向METI通报以下事项:

  • 名称(或商标)、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对于法人);
  • 《实施规则》规定的电气用品的“型式区分”(type classification);
  • 生产电气用品的工厂或交易地点的名称和地址;对于从事进口电气用品交易的人员,应提供电气用品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和地址。
    这里的通报供应商指居住于日本、对产品安全负有责任的相关方,可以是日本制造商、进口商、法人和/或自然人。虽然《电气用品安全法》的责任人为日本的通报供应商,国外制造商实际上仍要协助并保证其生产的产品满足《电气用品安全法》的要求。

    如果通报供应商将其业务委托给另一方,或出现继任、合并、分裂等情况,继任者或者合并或分裂后的法人应继承通报供应商的位置,并立即向METI报告。如果上述通报事项发生了变更,通报供应商应立即向METI报告这种变化。如果通报供应商中止其通报的义务,也应向METI通报。任何人可以向METI要求提供有关通报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及电气用品“型式区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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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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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格评定

    生产或进口电气用品的通报供应商应符合《电气用品安全法实施规则》规定的技术要求。获得METI许可的用于特殊应用的电气用品、以及仅用于试验用途的电气用品无需符合该技术要求。通报供应商应根据《电气用品安全法实施规则》对电气用品进行检测并保持检测记录。

    对于特定产品,通报供应商应在产品销售前由METI授权或批准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评定,获得并保持合格证书。该证书可以是生产特定产品的海外制造商获得的、授权/批准合格评定机构签发的、证明产品通过规定的检测方法符合技术要求和METI规定标准的文件,该文件应在制造商收到之日起保留3年。该证书也可以是任何被认为等同于METI颁发证书的文件。这里,合格评定方法指适合于确定产品符合技术要求、并且符合通报供应商工厂或商业地点的检测设施要求、以及METI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方法。《电气用品安全法实施规则》附录4给出了METI规定的检测设备的技术要求,其中第1栏为电气用品的分类,第2栏为检测设施名称,第3栏为检测设施的技术要求。

    合格证书的内容包括:

  • 合格评定机构的名称;
  • 申请者的名称和地址;
  • 特定电气用品的分类类型;
  • 生产特定电气用品的工厂或商业地点的名称和地址(对于进口商,生产特定电气用品的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生产电气用品的工厂或商业地点的名称和地址);
  • 测试方法;
  • 符合技术要求以及METI规定标准的事实;
  • 合格证书的颁发时间。
    通报供应商应从检测实施之日起保持检测记录3年。检测记录可以以电子形式保存,但该电子记录应在需要时可以立即通过计算机或其他仪器显示。检测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电气用品的名称和分类,以及其结构、材料和性能的描述;
  • 测试的时间和地点;
  • 测试执行人的名字;
  • 测试方法;
  • 测试结果。
    不同类别的电气用品,有不同的加贴标志方法,具体要求在《电气用品安全法实施规则》的附录5中规定。对于特定产品,需要加贴菱形PSE标志(图4.1)、通报供应商的名称以及颁发合格证书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名称;对于非特定产品,需要加贴圆形PSE标志(图4.2)以及通报供应商的名称。当LED照明产品的电源外置时,其外置电源需要加贴菱形 PSE(强制)。2012年7月1日起,日本市场销售的LED灯泡及LED电灯器具将成为《电器用品安全法》,须加贴圆形PSE标志。如果通报供应商或合格评定机构已经从METI获得了许可或已向METI报告,其名称可以使用METI认可的简称或报告的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注册的商标)。欲获得METI许可或向METI报告使用简称或商标的通报供应商应向METI递交书面申请。  

                                               

           图4.1 菱形PSE标志                            图4.2 圆形PSE标志

    如果METI认为通报供应商违反了符合技术要求的规定,会命令通报供应商采取措施改进电气用品的生产、进口或检测方法。对于以下情况,METI会在不超过1年的时间期限内,禁止通报供应商在电气用品上加贴PSE标志:

  • 电气用品不符合技术要求,并且METI认为有特殊需要防止危险的发生;
  • 通报供应商没有对电气用品进行检测并保持检测记录,特定产品的通报供应商未经METI授权或批准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并获得合格证书;
  • 违反METI要求采取改进措施的命令
3. 认证流程

    根据《电气用品安全法》,日本进口商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交易通报;

    ② 对特定产品,由合格评定机构(CAB)进行符合性检测,并从该机构获得合格证书;

    ③ 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④ 对生产过程进行检查,获得完整的产品和维护记录;

    ⑤ 标志要求:进口商、合格评定机构名称、以及其他法律要求的相关信息。

    对于日本境外制造商,由于无法进行②和③所指的生产过程检查,日本境外制造商可以进行《实施规则》所指的生产工厂检查而获得合格证书,并将合格证书的副本发给日本进口商,以表明产品进行了检测并对工厂测试设备进行了确认。

    《电气用品安全法》的认证流程如图4.3所示。

 
离线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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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 《电气用品安全法》的认证流程

4. 限制销售和使用

    任何生产、进口或销售电气用品的相关人员,不得在加贴PSE标志前,以销售为目的销售或展示电气用品;此规定不包括用于特殊用途并且获得METI许可的电气用品。

    任何电力供应运营商、安装此类电气设施于私人用途的人员、电力作业技术人员以及授权的电力作业工程师不得在安全和维修电气设施时使用未加贴PSE标志的电气用品。任何从事生产《实施令》规定的电气产品的人员,不得使用未加贴PSE标志的电气用品。

5. 合格评定机构的授权与批准

    合格评定机构的授权仅限于在日本国内进行合格评定的机构。接到合格评定机构有关实施合格评定的申请后,METI将依据《电气用品安全法实施规则》及其规定的分类对合格评定机构进行授权。如果METI认为有必要,会让日本国家技术与评估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nd Evaluation,以下称为“国家研究所”)对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查,评估该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批准仅限于在日本国外进行合格评定的机构。

    METI授权的检测机构有:

  • 日本电气安全环境研究所(JET);
  • 日本品质保证协会(JQA);
  • 日本电线综合技术中心(JECTEC);
  • TUV莱茵日本分公司;
  • COSMOS Corp.;
  • UL日本分公司。
    METI批准的检测机构有:

  • UL美国总部;
  • UL欧洲分公司(UL-DK);
  • 天祥香港分公司(ITS HKG);
  • TUV莱茵德国总部;
  • TUV莱茵香港分公司;
  • TUV莱茵台湾分公司;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
6. 电气用品安全法依据的技术标准

    在《电气用品安全法》下,对于PSE认证依据的技术标准有两套:一套是日本本土标准(“第1项”标准);一套是引用IEC标准并加上日本国家差异的标准,也称为J标准或“第2项”标准。METI在认可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范围时,会在授权认证的产品旁注明使用的是“第1项”还是“第2项”标准,一般国外机构都倾向于使用第2项标准。  

    2012年7月1日前,列入《电气用品安全法》特定产品管控范围的主要是电源模块,如果电源是外置的,需要依据J 61347-2-13进行检测,合格以后加贴菱形PSE标志;列入非特定产品管控范围的主要是使用各类LED光源的台灯、充电式手电筒、手提灯、广告灯等,按照其各类灯具的具体要求加贴圆形PSE标志。新修订的电安法将LED灯泡及LED灯具成为《电安法》管控对象,管控对象范围限于额定电压为100~300V,额定功率大于1W的使用50Hz和60Hz交流电路的LED灯具和灯泡,对于指定光源类型的灯或灯具(如白炽灯泡、荧光灯、白炽灯具等),加入对使用LED光源时的要求。目前虽然日本已经发布JISC 8156:2011《一般照明用球形LED灯泡(电源电压超过50V)-安全规范》,但是电安法目前还未采用该标准,所以目前LED灯泡PSE认证的适用标准只能使用省令1项的标准。

文章出自: 世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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