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辐射与传导限值
FCC Part 18.305(47 CFR 18.305)和FCC Part 18.307(47 CFR 18.307)规定了照明设备的辐射和传导限值,如表3.14和3.15所示。
表3.14 照明设备的辐射磁场强度限值
表3.15 照明设备的传导限值
三、技术报告
申请认证的设备应向FCC递交FCC的731表,并附带测量设备的描述或引用已在FCC备案的相关信息以及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包含以下信息:
a) 测量设备的描述,或引用已在FCC备案的相关信息;
b) 提供给用户的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的副本。申请时也可以递交此类说明书的草案副本,但正式文本必须尽快提供给用户,不迟于准予申请60日后;
c) 设备制造商和/或设备许可申请者的完整的名称和通信地址;
d) FCC识别码(Identifier)、商标和/或投入市场的设备型号;
e) 额定技术参数的说明,包括:
- 电路图或原理图;
- 正常工作频率;
- 产生的最大射频能量;
- 设备的功率要求;
- 任何其他相关的工作特性。
f) 测量报告,包括使用测量设备的清单,以及测量设备最后校准日期和实施测量日期的说明,并且指出获得测量报告时调查的频率范围。
四、 标签、说明书及相关信息要求
通过合格声明方式获得许可的设备还应包括以下符合性信息:
- 产品的识别,如产品名称和型号;
- 符合性声明,如“This device complies wITh Part 18 of the FCC Rules.”(本设备符合FCC Part 18的规定);
- 美国境内责任方的名称和地址。
符合性信息也可放在使用手册、单独的宣传册或包装上。符合性信息格式没有作规定。
此外,照明设备制造商还应向用户在使用说明书或包装(如果没有使用说明书)上提供以下信息:
- 设备或系统的潜在干扰;
- 系统的维护;
- 用户可以采取的纠正干扰的简单措施;
- 在产品包装或其他用户文件中提供建议声明:“This product may cause interference to radio equipment and should not be instalLED near maritime safety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or other critical navigation or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operating between 0.45-30 MHz.”(本产品会对无线电设备造成干扰,不能在海事安全通信设备或其他在0.45~30 MHz频率工作的重要航海或通信设备附近安装)。
五、工作频率小于9 kHz的设备
对于工作频率低于9 kHz的LED照明产品,应符合FCC Part 15的要求。FCC Part 15(47 CFR 15)规定了有意和无意发射体辐射骚扰和传导骚扰的测量方法、限值等技术要求,还明确了相关产品的认证流程、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处罚办法。FCC Part 15中引用ANSI C 63.4:2003《低压电子电气设备在9 kHz~40 GHz的无线电噪声发射测量方法》作为设备的EMI测量标准,企业需要根据FCC Part 15规定的限值要求,应用ANSI C 63.4的测量方法,完成对产品的检测。LED照明产品属于B类无意发射体,一般通过验证的方式获得FCC的许可。此类设备的传导和辐射限值应符合FCC Part 15.107和FCC Part 15.10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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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