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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规/电磁兼容要求]电磁兼容(EMC)指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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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3-06-14

欧盟理事会在1989年颁布了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该指令适用于容易产生电磁干扰或其性能易受电磁干扰的所有的仪器设备,所涉及的产品范围包括电灯和日光灯在内的12大类产品。至今该指令已有91/263/EEC、92/31/EEC、93/68/EEC三个修订版本。2004年12月31日欧盟理事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新的欧洲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并于2005年1月20日开始生效,被取代的89/336/EEC指令已于2007年7月20日废止,不过符合89/336/EEC指令要求的设备可以销售到2009年7月20日。新指令在范围、定义、要求方面更加明确;简化了合格评定程序旨在为制造商减负;同时提高产品标识和技术文档的要求以便于市场监督。指令包括了电磁干扰(EMI)和抗干扰(EMS)两个方面的内容,要求设备产生的电磁干扰不能高于某个电平,当超过这个电平时,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并且要求设备在对预期使用中遇到的电磁干扰有抗扰性。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4/108/EC ,成员国在电磁兼容性方面法律的协调和统一
EMC指令不适用的设备:

  • 不会产生超过允许电磁骚扰电平的无线、电信设备和其它设备;按预期正常工作、虽然有电磁骚扰出现但没有出现工作性能降低的设备;
  • 1995/5/EC指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无线和电信终端设备及其符合性互认的1999/5/EC指令》适用的设备;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7/15的法规(EC)No 1592/2002所指的航空设备、部件和设备;
  • 在“ITU宪章和公约”(the Constitution and Convention of the ITU)框架内采纳的“无线电规则”(Radio Regulation)范畴内无线电业余爱好者使用的无线设备,除非设备是可购商品。由无线电爱好者装配的套件和由无线爱好者修改并使用的商业设备不认为是可购商品。  

文章出自: 世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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