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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技术法规有体现基本准则的法案(Act)形式和具体实施规则的条例(Regulation)形式两种,联邦政府和各省及地方均有立法权。通信立法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 5 d+<EF+N
加拿大要求通讯设备符合法规要求的技术规范,并按要求获得技术认可证书(Technic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简称TAC)或进行符合性声明,且正确标识。 ]$3+[9x'
通讯设备市场准入所依据的技术法规主要有: p"KU7-BfvC
《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 ,*\Oj
《无线电通信法》(Radiocommunication Act); 3wZ(+<4i
《电信装置条例》(Telecommunications Apparatus Regulations); e$/&M*0\f
《无线电通信条例》(Radiocommunication Regulations); z5 Bi=~=#
《加拿大电气规范》(Canadian Electrical Code,简称CEC)。 ;`kWpM;
其中,《电信法》和《无线电通信法》对加拿大电信政策、电信运营和管理、电信设施和服务、电信设备认证、无线电干扰监管等进行了规范,其立法管理机构是加拿大工业部(Industry Canada),下属的频谱信息技术及电信局(SITT)、频谱工程署(SEB)负责具体规则的实施。而《加拿大电气规范》(CEC)是由加拿大标准协会(CSA)组织制定的电气产品安全准则,本身是自愿性的,但加拿大各省和地方法规均有引用,因而实际上也是强制执行的。 pW{8R^v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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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自: 世科网 [Uli>/%J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