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气安全法规 在加拿大,有关电气安全的技术法规以及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省/地区的管理机构进行。各省/地区的电气安全法律体系分为法案和条例:法案构建了法律计划运作的立法框架;而条例则制定更为详细的要求。条例一般确定首席电气监察官(the Chief Electrical Inspector)在电气安全管理的职能,首席监察官通常是有关电气安全的资深政策和技术决策者,同时也作为加拿大电气安全委员会的省和地区代表。条例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认证机构的认可:通常各省条例规定,电气设备未经授权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不得被使用、销售或作其他用途;这里认可的认证机构为经加拿大标准委员会(SCC)认可的机构,或地方管理机构直接认可的机构。加拿大各省/地区的电气安全法规及其法定管理机构如下:
每个省/地区采用和实施同一个安装规则——《加拿大电气规范》(CEC)第1部分(part I),使该规范最终融入各省/地区的技术法规来实施。对于电气设备来说,其标准基本上是在CEC第2部分(part II)中规定的,这保证了按照CEC安装的设备互相兼容并且能够在安装规则下安全使用。《加拿大电气规范》主要分为三大部分: 第1部分,电气安装;
第2部分:消费品和商业用品、通用要求、工业品、配线产品;
消费品和商业用品:家用电器、元器件、加热器具、采暖通风与空调(HVAC)、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产品、灯具、测量控制与信号设备、电动工具及其他 工业品:危险场所使用设备、高压设备、低压控制设备、过电流保护、变压器等
配线产品:电器连接器、电线电缆、配线设备等 第3部分:电力分配和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