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0年禁止使用含氟氯碳化物/氟氯烃(HCFCs)法规
2009年12月15日,美国环保署(EPA)同时公布了两项在2010年限制提供和使用氟氯烃(HCFCs,包括R-22)的规定。第一项规定分配了氟氯烃(HCFCs)生产和进口的允许值。第二项规定则禁止销售或分销预先填充有HCFC-22或HCFC-142b的空调和制冷产品及其部件。以下是EPA公布的这两项规定:
2010年氟氯烃分配规定 2010 HCFC Allocation Rule (40 CFR Part 82 Protection of Stratospheric Ozone: Adjustments to the Allowance System for Controlling HCFC Production, Import, and Export; Final Rule)
预填充设备规定 Pre-Charged Appliances Rule (40 CFR Part 82 Protection of Stratospheric Ozone: Ban on the Sale or Distribution of Pre-Charged Appliances; Final Rule)
2. 2010年氟氯烃(HCFC)分配规定
第一项法规规定了在2010~2014期间氟氯烃(HCFC)的生产和进口限值,以达到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2010年逐步减少的上限值。在为期5年的控制期(每个年度是一个控制期),该规定分配了12355 ODP(消耗臭氧潜能,ozone-depleting potential)吨总消耗量和11621 ODP吨总生产量的氟氯烃允许值。
该规定在2010~2014期间每年分配较少的HCFC-22,这种减少反映了预计对HCFC-22需求的降低。现行法规允许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生产和进口HCFC-22和HCFC-142b,仅限于2010年1月1日前生产的服务设备,譬如现有设备。EPA也颁布了HCFC-123、HCFC-124、HCFC-225ca和HCFC-225cb的允许值。此外,该分配规定修订了关于发展中国家国内基本需求的氟氯烃生产的允许值。最后,该规定还包括限制氟氯烃的使用。
EPA给特殊公司颁发允许量,并继续通过允许EPA批准的氟氯烃之间和公司之间允许量的交易提供灵活性。
3. 预填充(pre-charged)设备规定
第二项规定补充了以上2010年氟氯烃分配规定。该规定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禁止含有HCFC-22、HCFC-142b或含有这两种物质混合物的预填充空调和制冷产品及其部件的销售或分销。该禁令适用于2010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电器及其部件,而不是之前生产的设备或部件。尽管《2010年氟氯烃分配规定》连同现行的40 CFR 82.16(c)的要求,可禁止美国制造商自2010年1月1日起向新生产设备填充HCFC-22或HCFC-142b,预填充设备规定影响到进入美国前被填充HCFC-22或HCFC-142b产品的销售和分销。
规范预填充设备的销售是必要的。2006~2008年,平均每年约有950万台预填充空调和制冷设备(如窗式空调、直立式冰柜和冰箱等)进口到美国。考虑到在美国国内生产的预填充设备,他们也对臭氧层的恢复产生影响。
预填充设备规定对于预填充零部件适用相同的限制规定,如线路集和预填充冷凝机组。当被填充制冷剂后售出,这些零部件与预填充设备有相同的考量。
4. 两项规定如何共同作用?
这两项规定包含一些影响其适用性的重要条款:
“电器”指任何含有和使用制冷剂的家庭或商业用途设备,包括任何空调、冰箱、冷冻机或冰柜。诸如冷凝机组、线路集和热力膨胀阀等部件不被视为“电器”。
“2010年1月1日前制造”指设备的制冷剂回路为完整的,设备具有功能、填充满制冷剂并且准备供预定用途使用的日期。对于预填充设备组件,该日期意味着这些组件完全由原始设备制造商生产,填充好制冷剂,并且准备用于州际贸易的原始销售或分销的日期。
“州际贸易”指产品包括从销售点到最终消费点的整个销售链。它包括美国境内进口产品的销售或分销,以及打算出口产品的销售或分销。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两项规定将会对被填充有HCFC-22、HCFC-142b或含有这两种物质混合物的空调和制冷产品的销售、分销和安装产生以下影响:
对于2010年1月1日前生产的独立的、工厂预先填充有HCFC-22或HCFC-142b的电器,比如预填充的窗式空调、已包装终端空调(packaged terminal air-conditioners,PTACs)以及一些商业冷藏设备,允许销售和分销。预填充设备规定并不禁止2010年前库存电器的销售和分销。
对于2010年1月1日后生产的独立的、工厂预先填充有HCFC-22或HCFC-142b的电器,如预填充的窗式空调、已包装终端空调(PTACs)以及一些商业冷藏设备,则不允许销售和分销。这项禁令,是对于预填充设备的规定,适用于无论何时生产制冷剂、以及原始或回收制冷剂皆适用。根据HCFC分配规定,无论是2010年1月1日前生产的库存HCFC-22,还是2010年1月1日后生产的HCFC-22,都不能在2010年1月1日后生产的新电器上使用。
如果零部件(如填充有制冷剂的冷凝部件、线路集和线圈)在2010年1月1日前制造,允许这些预先填充HCFC-22或HCFC-142b电器部件的销售和分销。预填充设备规则并不禁止2010年之前库存(即储存的库存)的销售和分销。这些预填充组件允许取代现有空调和制冷设备的零部件。例如,现有的R-22分体式空调系统(如设备),在2010年或之后进行服务后,可能有个别系统零部件被预先填充了R-22且在2010年1月1日前制造的零部件所替换。
2010年1月1日前制造的零部件,可用于在2010年1月1日前生产的服务设备,但不能用于组装新设备,除非该零部件中没有原始HCFC-22或HCFC-142b。分配规定禁止在生产新设备时使用原始HCFC-22或HCFC-142b。
对于填充有HCFC-22或HCFC-142b制冷剂的预填充设备和预填充零部件的销售和分销,预填充设备规定没有豁免。也就是说,禁止销售和分销的规定同样适用,不论设备或部件包含原始或回收制冷剂。
根据分配规定,原始HCFC-22或HCFC-142b只能用于服务现有设备。原始HCFC-22和HCFC-142b不得用于制造新的预填充设备或设备部件。原始HCFC-22和HCFC-142b也不得用于填充2010年1月1日之后在现场组装的新设备,虽然新设备(没有预先填充)可能填充了回收制冷剂。
对于分配规定,EPA提供一个例外情况,允许原始HCFC-22用于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之间对于特殊项目的“现场制造设备”,如果其组件已被建筑许可或日期在2010年1月1日前的合同下的项目指定使用。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