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 处 理 YKOj
1.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律,建立使用最佳的可用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的系统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生产者可独自或联合建立此系统。为确保符合第75/442/EEC号指令第4条,处理至少包括将除去所有液体和一个符合本指令附件Ⅱ的可选处理办法。 其它确保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至少可达同等水平的处理技术可按第14条(2)款提及的程序被引入附件Ⅱ。为保护环境,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最低质量标准。选择此质量标准的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将公布印刷这些标准。 V8pZr+AJ
2.根据第75/442/EEC号指令第9条和第10条,成员国应确保承担处理垃圾的企业或公司获得主管机构的许可。如果为保证符合第75/442/EEC号指令第4条,主管机构在企业注册前对其实施了检查,则有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处理可背离第75/442/EEC号指令条款11(1)(b)中提及的许可要求。 检查应验证:(a)处理废弃物的类型和数量;(b)要遵守的一般技术要求;(c)要采取的安全预防。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成员国应将检查结果通知欧盟委员会。 nYBa+>3BDf
3.成员国应确保任何从事处理业务的企业或公司在贮存和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时要遵守附件Ⅲ规定的技术要求。 m G+=0Rn^
4.成员国应确保第2款提及的许可或注册包括符合第1条和第3条要求和实现第7条规定的回收目标所必须的所有条件。 u&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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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理工作也可以在各成员国或者共同体以外进行,条件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运输要符合关于监督和控制在欧共体内运输、运进和运出废弃物理事会1993年2月1日第(EEC)259/93号规则①。 对于符合理事会第(EEC)259/93号规则、关于制定适用于向特定非经合组织成员国运输特类废弃物的共同原则和程序的理事会1999年4月29日第(EC)1420/1999号规则和根据理事会第(EEC)259/93号规则决定适用于特定废弃物运往经合组织第C(92)39号最终决定不适用的特定国家的控制程序的欧盟委员会1999年7月12日第(EC)1547/1999号规则而出口到共同体外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如果出口者能够保证回收、再利用和/或者再循环工作是根据等同于本指令要求的条件进行的,可以视为履行了本指令第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责任与目标。 /*M3Ns1@2
6.成员国将鼓励执行处理工作的企业或公司,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1年3月19日关于允许组织自愿加入共同体生态管理和审查计划(EMAS)的第(EC)NO761/2001号规则②,引入经认证的环境管理系统。 5e?<x>e
第7条 回 收 =u.23#.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规单独或联合建立符合第5条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系统。成员国将优先支持整机的再使用。在第4款提及的日期之前,第2款规定目标的计算将不考虑这些器具。 :"@-Bcln
2.对于根据第6条被送至处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将保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生产者符合下列目标:(a)附件IA中1类和10类下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以上;─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b)附件IA中3类和4类下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65%以上;(c)附件IA中2类、5类、6类、7类和9类下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以上;─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50%以上; (d)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达到灯重量的80%以上; $Fy>N>,E(
3.为计算这些目标,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代表其的第三方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组件、材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和/或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时,记录它们的总量。欧盟委员会将依条款14(2)规定的程序,建立监视成员国遵守第2款所设目标,包括材料规格的具体原则。欧盟委员会应在2004年8月13日前提交此措施。 !?|xeQ}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以欧盟委员会提案为基础,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回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包括适当可整体再利用的器具和附件IA下8类所含产品再利用的新目标。完成上述工作时,应考虑使用中电子电气设备的环保益处,例如材料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使资源效能提高。在再利用、回收和再循环、产品与材料方面的技术进步以及成员国和工作业获得的经验也将被充分考虑。 qmvQd8|XR
5.成员国将鼓励新的回收、再循环和处理技术的发展。 @*|T(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