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 JUmw$u
鉴于: 5Zzr5WM
(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重点目的是维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慎地使用自然资源。这项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预防原则和其他原则,如应采取预防措施、资源方面的环境破坏应优先补救以及制造污染者应赔偿。 omNpE_
(2)共同体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①认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尤其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预防污染。考虑到适用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则,项目要求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需加以规范的目标领域之一。 H\ {E%7^h-
(3)关于检查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1996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通讯指出,由于在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的材料和能量应可再利用或者恢复。 oo;;y,`8py
(4)1997年2月24日,理事会在关于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②的决定中坚持认为,为了减少废弃物处置量和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促进废弃物的恢复,特别通过再利用、再循环、合成和从废弃物中获得能源的方式,并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考虑到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但是直到取得科技进步和生物周期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利用和材料回收在作为最佳合乎环境要求的选择时方可被作为优先考虑的措施。理事会同时也要求委员会尽快制定重点废弃物流计划,包括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适当的后续措施。 a$~IQ2$|6
(5)欧洲议会在其1996年11月14日的决定③中,要求委员会提供一些关于重点废弃物流,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提案,并要求这些提案基于生产者责任原则。欧洲议会还以上述决定中,要求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提出削减废弃物总量的提案。 ~*jsB=XM/
(6)1975年7月15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的第75/442/EEC号指令④规定,为可以通过单一指令的形式为特殊情况或第75/442/EEC号指令补充的关于管理特殊废弃物类的情况制定特殊规定。 '.=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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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共同体内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数量正迅速增长。在废弃物管理阶段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是个重大隐患,并且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循环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dMey/A/VYt
(8)提高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的目标不可能通过成员国单独行动实现。特别是成员国对生产者责任原则的不同适用可能导致经营者经济负担的重大差别。成员国产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的不同政策会影响再循环政策的效果。因此,应在共同体一级制定基本标准。 Y')O>C0~
(9)本指令条款适用于产品和生产者,不考虑销售技术,包括远程和电子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远程和电子销售渠道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的义务,应尽可能实际地采用同一标准,并采用同一方式实施,以避免其他渠道承担本指令关于远程或电子销售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规定的义务。 Vf"O/o}hq,
(10)本指令适用于消费者使用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以及专业用电子电气设备。本指令不违背共同体有关保护接触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者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以及共同体与废弃物管理相关的特殊法规,特别是理事会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号关于含有特定危险物的电池和蓄电器①的指令。 LvSP #$f
(11)指令91/157/EEC应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本指令进行修改。 I{`KKui<M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充分考虑并有利于其维修、可能的升级、再利用、拆装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方式之一。 73'U#@g6
(13)为保证从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处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按照本国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GVEY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材料的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或者安全要求。 zAKq7'_=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内达到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必须积极帮助分类收集的成功,鼓励消费者返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便利设施,包括公共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NmH}"ndv+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去减少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为了促进成员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实现高收集率。 ;FV~q{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中,有必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特殊处理。此处理是确保符合共同体环保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任何从事再循环和处理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应符合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最低标准。如果可获得的最佳的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能确保人类健康和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予以使用。可获得的最佳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可按照第96/61/EC号作进一步限定。 d[s;a.
(18)如果适当,应优先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成分、组件和消费品的再利用。如果再利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通过回收过程实现高水平的再循环与回收。此外,应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中使用再循环后的材料。 ZTQ$Ol+{q
(19)应在共同体一级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计划必须有助于高收集率和生产者责任原则的执行。 *Gk<"pEeS
(20)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可免费将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送还回收。因此生产者应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费用及回收设施的回收费用。为使生产者责任制产生最大效果,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其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费用。生产者应有能力单独或通过加入联合计划完成这项义务。每个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提供资金担保防止其遗留的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管理费用由社会或其它生产者承担。历史废弃物的管理费用应由成本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通过联合资金计划按比例分摊。联合资金计划不应将产品量少而低的生产者、进口者以及新会员排除在外。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在销售新产品时自愿地向购买者出示其为按合乎环境要求的方式收集、处理以及处置历史废弃物所发生的费用。使用这项条款的生产者应保证提及的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xm<5S;E5U4
(2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成功必须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系统以及其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的作用。这些信息意味着要对可能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的电子电气设备加以正确标识。 "Cb.cO$i;
(22)生产者提供的组件和材料识别信息对于方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特别其处理、回收和再循环很重要。 _'?8s6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