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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法律的指令 GkU]>8E'"
本指令经由理事会指令92/31/EEC (1992年4月28日)和93/68/EEC(1993年7月22日)修改[1]。 }c]u'a!4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U"T>L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 ,qUO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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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委员会提案, paYvYK-K?
在与欧洲议会的合作下,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意见,鉴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期能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建立一个内部市场;鉴于该内部市场是一个无内部边界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可以保证货物、人员、服务及资金的自由流通; ^2f2g>9j_C
鉴于各成员国应负责对可能受到电器和电子仪器产生的电磁干扰而减损其功能的无线电讯及其装置、设备或系统提供充分保护,以抵抗电磁干扰造成的功能减损; b0:5i<"w6
鉴于各成员国还应负责保护供电网络及接受其供电的设备免受电磁干扰; :k&5Z`>)
鉴于1986年7月24日理事会关于电讯终端设备型式批准认可的初级阶段第86/361/EEC号指令,特别包括当上述设备正常运行时发出的各种讯号和保护公用电讯网免受损害; \L5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