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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1日,欧盟颁布了家用电器的噪声指令(86/594/EEC),并在官方公报(OJ L 344, 6.12.1986, p. 24–27)上公布。该指令共有11条,规定了公布家用电器噪声信息的通用原则、噪声的测量方法以及对噪声水平进行监管的措施。 q|ww fPez7
1. 适用范围 npdpKd+*K"
指令适用于家用电器,但不适用于: 1\BQq
特别为工业或专业用途设计的电器和设备; EX^j^#N
作为建筑或其装置整体一部分的电器,如空调、暖气和通风设备(除了家用电风扇、抽油烟机、独立加热器具)、中央暖气系统用燃油炉、供水和排污用泵; 6/eh~ME=
设备的元部件,如电动机; 0=Z_5.T>
电声器具。 >gTrui{,
2. 信息要求 *%xmCPJ
指令要求某些电器产品族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提供关于该电器发出的噪声信息,并满足以下要求: WD,iY_'7u^
属于本信息程序的噪声水平应根据指令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标准来确定; EBPm7{&0|
该信息可能依据规定的原则进行抽查,成员国会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符合指令的要求; 4zM$I
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P9t`*
对于同一产品族的家用电器,标签上可能提供多种信息,如其他指令规定的信息,关于噪声的信息应显示在标签上。如果家用电器发出的空气噪声信息按指令的要求标出,成员国不应拒绝、禁止或限制家用电器的销售。不歧视对市场上销售的家用电器进行的任何抽查结果,成员国应重视空气噪声信息的公布。 !`%3?}mv,
3. 测量方法和标准 @I^L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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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确定家用电器噪声的通用试验方法应足够精确,在A计权声功率级的情况下因测量不确定性而产生的标准偏差不超过2 dB。该标准偏差应代表所有测量不确定性造成的累计效果,排除电器在不同试验中噪声水平的差异。对于每个电器产品族,通用试验方法应补充试验条件下刺激正常使用的有关场所、装备、负载以及操作的描述,确保可重复性和可再现性。对于每个电器产品族应指出可重复的标准差异。 @.Pe.\Z
用于验证一批电器公告的噪声水平的统计方法,应为基于单独批次、使用单侧检验的抽样测量。该统计方法的基本统计参数——接收概率为95%,如果一批产品6.5%的噪声水平比宣布的噪声水平高,简单或等价样品数为3。选择的统计方法要求使用3.5 dB的总参考标准偏差。 }2eP~3
4. 监管措施以及标准的使用 vo_m$ /O
成员国应采取所有措施,确保制造商或进口商立即纠正噪声信息,说明按规定测量的噪声水平超过公告水平,如果他们选择不从市场上撤回缺陷批次。 ^s&1,
如果确定噪声水平的测量方法以及相关检查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成员国应假定显示的噪声水平符合指令的要求并进行了足够的检查: qm1;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