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电器,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此外,产品还应该符合GB 5296.2-1999《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以及具体产品标准如GB 4706系列标准规定的标识标注、包装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 cm2时,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同时使用的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 mm。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根据GB 5296.2-1999,家用电器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的标识规定为:
1. 产品上的标识
- 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
- 产品主要技术规格;
- 各种操作和调节图形符号;
- 生产者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产品的执行标准(国内生产并销售的产品);
- 额定电压、电源性质或额定频率、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电流、II类结构的符号、防水等级的IP代码(在器具需要防水时,IPX0不标出)等常规标识;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
- 认证标志(获得认证如安全认证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
-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2. 产品包装上的标识
- 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
- 色别指示;
- 包装外型尺寸;
- 产品毛重(洗衣机、空调器、电冰箱等大型家用电器);
- 图形标志;
- 包装开启指示;
- 生产商、进口商或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 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 产品标准编号。
3. 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 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
- 产品性能特点(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必要时给出电路图);
- 产品部件介绍;
- 使用方法;
- 注意事项;
- 保养和维护;
- 安放和安装;
-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 产品标准编号;
- 生产许可证和编号。
4. 产品的特殊标识标注要求
对于不同的家用电器,还有其特殊标识要求,如:
- 电动食品加工机应有额定工作时间或额定间歇时间等标注;对于进口的食品加工机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或地区,国内有总经销或分销商的,必须同时标注;
- 交流换气扇分隔墙型、自由进气型、自由排气型、全导管型等,应有标称风量、标称压力、噪声值等标注;同样,吸油烟机在产品说明书中,也应有以上几个参数;
- 冷藏箱的标注,应有气候类型和防触电保护类别,总有效容积、耗电量、制冷剂量级等标注;
- 电动按摩器等电动器具应标有合适的熔断器熔丝的额定电流;
-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说明书中应有警告语句“不要在盛水的浴池或其他容器附近使用干发器”;
- 微波器具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必须包括“注意微波辐射”的内容。
具体要求参见GB 4706系列标准等产品标准的“标志和说明”部分。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