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新方法指令所覆盖的涉及安全、卫生、健康及环境保护等产品,都必须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并加施CE标志后方能进入欧盟市场。玩具产品属于新方法指令所覆盖的范畴。因此,进入欧盟市场的玩具产品必须加施CE标志。
1. 88/378/EEC对于加贴CE标志的要求
按88/378/EEC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的要求,玩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全部或部分不能由相关协调标准(如EN 71系列、EN 62115等)涵盖的玩具,这类玩具应由欧盟的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进行CE型式试验(EC type examination),并出具CE型式试验证书(CE type Certificate),制造商再根据CE型式试验证书进行型式合格声明,模式B(CE型式检验)+模式C(型式合格声明);第二类是能完全由相关协调标准涵盖的玩具,这类玩具不需要由公告机构进行EC型式试验和出具CE型式试验证书,可由制造商自行验证(Self-verification)并加贴CE标志,但必须提交测试报告(Test Report)等验证文件,即采用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当生产商对产品是否符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无足够把握时应选用模式B+模式C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各个合格评定模式的具体要求可参考欧盟决定768/2008/EC。
玩具的合格评定模式详见下表,绝大多数的玩具适用于模式A。
玩具产品获得CE标志流程如下图:
2. 2009/48/EC对EC合格声明和贴附CE标志的要求
在新玩具指令中,对于EC合格声明和贴附CE标志的要求较原有指令(88/378/EEC)有了一些改动,使得指令对于制造商的合格评定的义务更为明确。如:
规定制造商有义务拟定EC合格声明并自玩具投放市场起,保留10年(作为技术文件的一部分),若制造商指定一位授权代表,则由委托代表在这段时间内保留EC合格声明。
规定制造商应在玩具投放市场前,对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可燃性、卫生和放射性等方面的潜在危害进行分析,并对玩具在以上危害下的潜在危险进行评估。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