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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于1998年10月27日正式通过98/79/EC体外诊断医疗器材指令(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Directive,以下简称IVDD指令),并公告于1998年12月7日的第L331号欧盟公报上。在欧盟,3个欧盟指令涵盖所有的医疗器械:AMID 90/385/EEC针对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MDD93/42/EEC针对医疗器械,IVD 98/79/EC针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欧盟委员会在2007年9月21日发布了新指令2007/47/EC,最迟于2008年12月21日转换成法规,并将于2010年3月21日强制实施。 qDR`)hle
医疗器械指令MDD 93/42/EEC并非是要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局部被2007/47/EC修订,2007/47/EC是对MDD 93/42/EEC的第5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影响基本要求自查清单、医疗器械分类和相应的符合性评估程序。以下内容为几处修改要点: ?]i.Zi\[f
所有医疗器械包括I类器械均要求临床数据 W2CCLq1(
新指令增加了几处有关临床方面的要求,例如在第一章《定义、范围》中增加了临床数据的定义,列出临床数据的来源——临床研究、文献、公开和未公开的对存有疑问的器械在临床方面的经验报告;附录I《基本要求》的第6条增加了条款a,即按照附录X的要求提供临床评估;附录X有关临床评估方面的要求被大幅度修改,加强了临床评估与临床数据的结合度,临床评估与其结果必须在技术文件中引用;对主管当局实施力度的要求加强了,器械上市后的监督包括临床跟踪,在临床研究中出现的所有严重不良事件必须向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汇报。 9.F+)y@
一类灭菌和计量器械的符合性评估路径 [nQ<pTg~r
原指令93/42/EEC中一类灭菌和计量器械的符合性评估路径(如下图),仅为准备技术文件以支持符合性声明。新指令增加了一条符合性评估路径,即按照附录II进行全面的质量保证体系符合性声明,也就是说一类灭菌和计量器械的符合性评估现有两条路径。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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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技术文档的保存 C]22 [v4
在附录V《EC符合性声明(生产质量保证)》一章中,明确有关CE技术文档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得小于产品使用周期或自生产之日起五年,以备检查。对于植入器械,记录应保持从最后一个产品生产之日起15年(修订前为5年)。这里的记录包含:符合性声明、质量体系文件的记录、涉及附录V3.4条款的更改记录、产品通过注册的技术文件、EC型式检验证书复印件、涉及附录V4.3、4.4条款的关于公告机构对制造商的周期和突击检查的报告记录。 SiN22k+
外包设计和生产监控更严格 cN/8b0C
新指令附录II《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和附录V《产品质量保证》中规定如果器械的设计、生产、最终检验和测试由第三方进行,那么制造商应证明对该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了充分的控制,以确保其有效持续性。 F8(6P1}E
设计文件的检查更严格 [cSoo+Mlx
关于公告机构执行新的法规要求,公告机构应在对制造商的周期性监督审核中逐步导入新的法规要求。公告机构对设计文件的检查将更加严格,要求按照相应的风险水平,使用行业标准统计技术对器械样机执行设计文件检查。评审设计文件的抽样方案,其合理性应证明并记录,“The notified body shalldocument and keep 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itsrational for the sample(s) taken.”。 aE0yO#=
明确指定一名授权代表 -J?i6BHb
制造商指定的欧盟授权代表应是可联系的,一经授权便能够代表制造商执行医疗器械符合相关指令的义务。如制造商在欧盟范围内无经注册的经营地点,则欧盟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应至少在标签或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其中一项上标出。 zY@|KV"^r
软件现明确为有源医疗器械 vi+k#KE
新指令第一章《定义、范围》条款1总则中指出医疗器械及其附件应视为医疗器械,条款2进一步明确软件的归类:用于医疗目的的软件是医疗器械,“‘medical device’means any instrument, apparatusappliance, software, material or other article, whether usedalone or in combination, including the software intendedby its manufacturer to used specifically for diagnosticand/or therapeutic purposes and necessary for its properapplication,”不管软件是医疗器械的构成部分或是做为一个单独产品。然而,当软件用于一般卫生保健设备中时,软件不是一种医疗器械。 F<wwuCbF
这一条规定的影响主要是软件的注册应进行临床数据评估。 /aa'ryl_%
软件分类应根据其应用的医疗器械,与应用器械为同个级别,详见附录IX《分类标准》。独立软件应视为有源医疗器械,“Stand alone software is consideredto be an active medical device.”。附录I《基本要求》中指出,软件确认应按照最新技术水平结合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确认和验证来进行。 Q_<CG[,6D1
使用说明书(I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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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I《基本要求》中规定,使用说明书版本必须受控,其发布日期或最新的版本号应明确标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如有被误认为再次使用的可能,则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中声明,告知已知的再次使用的风险;如无使用说明书,则在用户要求时必须提供。 !"\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