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电器产品进入澳大利亚,除安全认证外,还应该进行电磁兼容EMC认证,即取得C-tick/A-tick 标志。该标志为强制性标志。
1. 澳大利亚涉及EMC的法律法规
澳大利亚涉及EMC的法律法规主要为:
1992年无线电通信法(Radiocommunications Act 1992)
1993年无线电通信条例 (Radiocommunications Regulations 1993)
2001年无线电通信(电磁兼容)标准(Radiocommunications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Standard 2001)
1997年无线电通信(标签)决定
2001年无线电通信(符合性标签-偶发辐射)公告(Radiocommunications (Compliance Labelling - Incidental Emissions) Notice 2001)
1998年无线电通信(C-Tick标志)决定(Radiocommunications(C-Tick Mark)Determination 1998)
1998年无线电通信(认可机构)决定(Radiocommunications (Accreditation Body) Determination 1998)
2. EMC标准
目前,澳新对EMC的要求只是针对EMI的传导骚扰和辐射骚扰。谐波电流、电压闪烁和电压波动、抗扰度(EMS)、静电放电(ESD)不是强制要求。澳大利亚的EMC标准多采用CISPR和IEC标准,具体标准目录见EMC Standards list 。
EMC标准修订的过渡期是指该期间,ACMA和RSM认可同一标准的新旧版本为供应到市场上产品的符合性标准。当过渡期期满时,ACMA只认可新标准为EMC体系下的符合性标准。一般EMC标准的过渡期为:IEC、CISPR、AS/NZS标准公布后2年;EN标准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的过渡期。
3. EMC主管机构
澳大利亚通讯媒体管理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ACMA)是澳大利亚负责频谱管理、法规与标准的制定、以及电磁兼容认证的主管机构。该局于2005年7月1日成立,由前澳大利亚通讯管理局和澳大利亚广播管理局合并而成。
4. C-Tick认证简介
(1)概述
C-Tick是澳大利亚通讯媒体管理局(ACMA) 根据1992年无线电通信法第188A节规定的受保护标志。
(2) 产品范围
根据2001年政府发布的强制执行电磁兼容产品目录,主要涉及的产品为:
工业、科技、医用(ISM)设备,音像设备;
家用电器设备;
电动工具和电热器具;
照明和类似设备;
信息技术设备。
不需要进行申请的产品为:
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地区制造,并且不是为进口到澳大利亚销售的装置;
从新西兰进口到澳大利亚销售,并已符合新西兰相关法规的装置;
不在需要申请范围的产品
根据澳大利亚的EMC框架,电气电子产品分为三级:1级为低风险产品,2级为中度风险产品,3级为高风险产品。不同级别的产品,要求不同。等级确定和级别要求如下表所示:
(3) C-Tick标志
标志如下图所示:
C-Tick标志附有供方代码的C-Tick标志
C-tick标志仅作为电磁兼容的符合性标志使用,使用该标志时通常还要有供方代码(SCN),如果供方是在新西兰,在供方代码前再加字母Z,如果供方是在澳大利亚,在供方代码前再加字母N,以示区别。
申请方向澳大利亚通讯媒体管理局提出使用C-tick标志的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获得一个供方代码(SCN),该代码是C-tick标志的一个组成部分。申请表格见2001年无线电通信(符合性标签-偶发辐射)公告的计划表3 “使用 C-tick标志的通知和申请”。
同时,标志旁需有供应商的信息:如澳大利亚的商业名称和地址、澳大利亚公司代码等。
此外,还能看到一种变形标志,称为法规符合性标志(RCM,Regulatory Compliance Mark),表明产品既满足电磁兼容要求,还满足电气安全要求。标识如下所示:
5. A-Tick认证简介
(1) 概述
A-Tick是由 澳大利亚通讯媒体管理局(ACMA) 根据《澳大利亚电信法》(1997)第21部分,针对通讯设备发的强制性认证标志。
(2) 产品范围
任何能够连接到运营商或运营服务提供商的公共电讯网络上的消费者设备和消费者连线都属于标签公告中定义的电讯产品,例如:应答机、移动电话、传真机、电话机(包括无绳电话)、调制解调器等。
(3) A-Tick 标志
如下图所示。与C-tick标志类似,也需要有供方的代码(SCN)标签,如果供方是在新西兰,在供方代码前再加字母Z,如果供方是在澳大利亚,在供方代码前再加字母N,以示区别。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