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智利卫生部对食品卫生法规进行修订,从食品安全的角度规范肉类浸泡的过程,规定了标签上应包含的信息,以确保清晰的区分处理肉和未处理肉。
2009年2月16日,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及促进消费者理解食品营养成分参数,智利卫生部通报了《修订卫生部法令No. 977/1996:食品卫生法》的文件,该文件规定并更新了食品营养成分及纤维描述性声明使用的参数。
智利的食品标签规定除要符合南方共同市场的要求《南锥共同体包装食品标签规定》外,它还制定了相关的技术规定。
1. 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
智利关于食品标签的法规、标准包括:
Nch.1500-93《包装食品标签》;
Nch.1687-79《肉产品标签》;
Nch.1720/1-93《包装食品标签》;
Nch.2112-87《面粉标签要求》;
D.S.No 297/1992《包装食品法规》。
2. 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食品标签有七大基本原则:
(1) 粘贴在食品包装物上的标签不能从包装物上脱落的。
(2) 食品标签上的数据必须字迹清楚醒目、易于辨认、通俗易懂。
(3) 食品标签上的说明不得出现对消费者有错误导向的词语、插图,也不得出现欺骗性的、虚假性的和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成分、质量、自然特性产生错觉的语言。
(4) 食品标签无须标出生产那种产品根本不需要的物质名称。如“不含……”、“不具有……”、“不包括……”。
(5) 所有出现在食品标签上的文字说明都应该是一目了然的、让顾客信赖的。
(6) 食品标签必须粘贴在包装物上,如果贴有标签的包装物被外包装遮掩的时候,在外包装物上应注明食品标签上的重要实质性内容或在外包装物上有透明材料,使消费者仍能清晰地阅读食品标签上的文字。
(7) 食品标签上对宗教的特别约束无具体规定。
食品标签适用于下面这些范围中:
(1) 本标准规定了供人们消费的、带包装的食品标签上必须印刷的文字(内容)。
(2)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生产加工的或进口的供公众消费及宾馆饭店服务业餐饮中使用的食品。
(3) 在涉及的食品中,如该食品在其包装标签印刷方面已有标准规定,则现有法规标准与原标准规定不冲突。
(4) 本标准适用于矿泉水饮料、果汁、果酱、蔬菜罐头、硬软包装的果类饮品和其他民间方法调制的饮品。就这些食品(饮料)而言,与Nch.1720/1不冲突。
(5) 本标准是出口厂家加工生产相应种类产品时应该遵守的标准。
(6) 对于那些有消费者在场进行包装的或购买时现包装的食品,不实施本标准。
(7)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酒精类饮品。
3. 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食品标签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沥干物质量、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地、批次、日期标注、储存指南和信用方法、质量(品质)等级和其它方面的内容。
(1) 食品名称
当食品的原料为天然物质时,需详细标注其天然物质,而不得只使用“天然”、“新鲜”或其他类似字眼。当然,食品的名称可以同时出现在标签上或只用食品标签来表明。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必须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防止误导、欺骗消费者。
品牌食品应该和食品的名字出现在一起或离名字很近的地方。
(2) 配料表
食品标签上应标注食品配料表,单一配料的食品可不标注配料表。配料表的名称要清楚明确,但属于下表中列出的类别,可以用类别名称表示。
猪和牛的油脂不能统称为动物油脂,需明确标示猪油脂或牛油脂。
(3) 净含量/沥干物质量
净重和净容量都应采用国际单位,以国际单位来表示或用完整的词语来表示。液态食品使用升(L)、厘升(cL)、毫升(mL);固态食品使用千克(kg)、克(g)。对于半液、半固的食品即可以采用质量单位也可以采用体积单位。作为补充方式,净含量也可以用其他单位制表示;除了要标明净含量之外,对于被包装了的液态食品应该以公制单位或国际单位注明食物的体积。为了试图让消费者明白,应该标注倒出的重量,一般都理解成为倒出的质量;对于包装食品,不能以差不多,约等于或其他含糊语言来表示净含量;当配料水为无效食品成分时,沥干物和净含量也需同时标注。
净含量的要求应该以NCh.1650/1中所指出的或属于相应的那类食品的专业标准为依据。
(4) 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制造食品、包装食品、进口食品和经销食品的名称和地址。
(5) 原产地
不管是对于国内产品还是对于进口产品,都应标注原产地;对于智利本国产品,应该标明“智利制造”或“智利……厂家制造”,也可标明“智利产”或“智利产品”,也可用“被智利加工”,或用类似语句标注;
对于进口食品来说,如果这些食品又经智利国内某厂家进行加工处理,在生产过程中,使该食品的物理、化学、生态及口味方面产生的变化的则应该在食品标签上标明产地“智利”;对于进口产品,只是在智利国内进行了包装,但还需在食品标签上标注“智利包装”,同时还要注出该产品的原产地。
(6) 批次
对于国内产品,食品标签上应标注授权机构批准的卫生许可证号和审批日期;对于进口产品,在食品标签上应标注有经营该产品进口权和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检疫的日期和审批号;对于包装的新鲜食品可免于标注批次。
(7) 日期标注
应该在食品标签醒目位置注出产品的保质期、最短保质期或失效日期。日期至少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一对于保质期超不过3个月的产品标注月、日。
一一对于保质期在3个月以上的标注年、月。如果月份是12月,只写出年即可。
对于失效日期应该用以下方式表明“请在……之前消费,不得在某年某月之后享用”或用其他语句表明在某日之后该产品会完全变质。
最短保质期用在某年底或某月底之前消费掉或用其他类似的有关担保性的话语表明。如“在某年月日之前享用为佳”。
上面所提到的“年、月、日”或是确切的日期,或是一个以这个确切日期为参考性建议的日期。“年、月、日”按如下方式表示:
一一日用两位数字;
一一月份用两位数字或取月份这个单词的前三个字母;
一一年用年份的最后两位。
下列产品不必注出保质期:
一一糕点产品、面包产品,由于它的原料、自然属性一般来说产出24 h之内就都消耗掉了;
一一醋、食盐、固体糖、甜品、口香糖。
(8) 储存指南和食用方法
除标示失效日期外,还应标示应如何存放的能使产品的质量维持到失效日期。打开封装物需冷藏或需其他特定环境存放产品,需在食品标签上强调说明。如厂家视为必需,特别是对那些经消费者自行调制后方可食用的食品(产品),在食品标签上应有食用说明。
(9) 质量(面质)等级
《智利国家标准》对产品有等级规定的,生产者至少需在食品标签上标明其产品归属哪一级。等级一般分为一级(超级)、二级(受欢迎)、三级(一般或普通)。对那些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智利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产品,视为“等外品”,应以特殊印迹(符号)或附加另外标签表现出来。
(10) 其它
新鲜食品和干果:当包装物为网眼儿状材料时,在食品标签上应标注食品名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包装日期;当包装物为沟槽状物时,在食品标签上应标注食品名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包装日期,净含量;当为干果时,除了符合以网眼儿状材料包装的新鲜食品的标签标注要求外,还应注明采摘年份。
进口产品:对于那些在原包装状态下进行销售的进口产品,应该加上一个有西班牙文的食品标签。西班牙文食品标签的大小和位置都不应遮盖原包装的食品标签。该食品标签应含有下列内容:
进口厂家的名字或食品号及地址,包装食品的食品号、地址或是批发食品的食品号、地址;
授权进口该产品卫生检疫日期和编号。
4. 豁免标注条件及具体规定
(1) 当包装物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省去批次、有效日期、配料表和储存指南。当包装物表面积大于10平方厘米,就不能省略以上信息。
(2) 如果产品的质量在15 g以下,可以不注明净含量。质量大于15 g时,则需注明净含量。
5. 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1) 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必须为西班牙文,允许加贴符合规定的其他语种的附签或者补充标签。
(2) 在食品标签的显著位置,用醒目的字迹标注食品名称、净含量、产品质量等级(如果这种产品有等级划分的话)。
(3) 对于智利本国生产的产品和经智利厂家加工使产品品质有了变化的进口产品,该类食品名称和保质期限都应用清晰醒目的字迹来打印,食品标签的比例与包装的比例相协调,保质期字母的大小不得小于2 mm。
(4) 产品等级、净含量应该用同样大小的字母来印刷或者用大于食品标签长度1/36尺寸的字体来印刷。
(5) 当食品标签的高度小于72 mm时,说明文字的高度不能小于2 mm。对于进口产品来说,附加的食品标签上的字体不能小于2 mm。
(资料来源:《国内外食品标签法规标准实用指南》)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