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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认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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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China Environmental Labelling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简介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是国内最权威的绿色产品、环保产品认证,又被称作十环认证,代表官方对产品的质量和环保性能的认可,由环保部指定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环保部环境认证中心)为唯一认证机构,通过文件审核、现场检查、样品检测三个阶段的多准则审核来确定产品是否可以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中国环境标志图形中心由青山、绿水、太阳组成,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相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该标志具有明确的产品技术要求,对产品的各项指标及检测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前已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I型中国环境标志是一种证明性标志,它作为官方标志表明获准使用该标志的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正是由于这种证明性标志,使得消费者易于了解哪些产品有益于环境,并对自身健康无害,便于消费者进行绿色选购。而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和市场竞争,可以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业结构,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生产对环境有益的产品,最终达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中国环境标志在认证方式、程序等均按ISO14020系列标准及ISO 14024《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 I型环境标志 原则和程序》标准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实施,与各国环境标志计划做法相一致,在与国际“生态标志”技术发展保持同步的同时,积极开展环境标志互认工作,目前已经与德国韩国日本以及澳大利亚签订了环境标志互认合作协议,已成为中国企业跨越绿色技术壁垒的有力武器。为促进企业可持续生产战略的实施。2006年10月24日,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该意见中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2007年6月3日,针对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国务院又下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要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中国环境标志已成为国家推动循环经济战略的重要手段。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指南

        一、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1、属国家公布可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名录;

  2、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3、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4、应具有产品质量认证书,或产品许可证证书,或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程序

        (一)初次认证

  1.企业将填写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环境标志保障体系文件连同认证要求中有关材料报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产品部办公室进行初审,与申请认证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认证费用及年度监督检查费用,并向企业下发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受理通知书。

  2. 认证中心检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向企业下发文件审核意见,企业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文审意见进行整改;认证中心检验室根据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抽样方案。

  3.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产品部检查室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同时通知省市环保局派员参加;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

  4.现场检查按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要求和相对应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进行,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情况、产品环境行为检验报告撰写环境标志产品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7.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认证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

  (二)增项认证

  1.需增项认证的企业,填写《环境标志产品增项认证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认证中心。

  2.对某个已获认证产品型号基础上扩展(派生)的新型号的认证申请,如果其受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与原产品型号一致,且其变更部分对满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指标无影响时,可在申报增项的同时提出免检申请。

  3.认证中心收到认证材料后的工作程序与初次认证工作程序一致。

  (三)境外企业认证

  1.境外企业或经销商就其在国外生产、国内销售的产品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境外企业),并按境外企业认证材料清单要求提供材料,报认证中心。

  2.认证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产品部办公室进行初审,与申请认证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认证费用及年度监督检查费用,并向企业下发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受理通知书。

  3.认证中心检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向企业下发文件审核意见,企业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文审意见进行整改。

  4.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向企业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检查方案和抽样方案,产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7.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认证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与国内认证企业年检区别是,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增加一次市场抽检。

  (四)年度监督检查

  1.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证书发放时间,制定年检计划,提前向企业下发年检通知。企业按合同要求缴纳年度监督检查费,认证中心组成检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2.现场检查时,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3.检查组根据企业材料、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4.年度监督检查每年一次。

  (五)复评认证

  1.对三年到期的认证企业,应重新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认证中心。

  2.其余认证程序同初次认证

  来源: 世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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