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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ML成员国之间签署互认协议,其目的是保证计量器具的合格性,保证计量器具满足OIML成员国的法制计量管理,实现对计量器具法制要求的全球一致性,在测量结果上建立相互信任以节省对法制计量器具的型式评定和批准的时间和费用。 =LH}Y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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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荷兰国家计量院(NMi)签署了关于非自动衡器型式试验结果互认协议;2001年11月,与德国联邦物理技术研究院(PTB)签署了中德非自动衡器和称重传感器型式试验报告互认协议;2005年7月,又与英国国家度量衡实验室(NWML)签署了非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加油机、自动衡器等六种计量器具型式试验报告互认协议。 R e:T9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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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认协议,无论哪一方进行测试,制造商都可以获得中国型式批准证书或欧洲证书,避免了重复型式试验,也有利于我国计量器具进入欧洲市场。在互认协议框架下积极开展了中荷、中德互认协议的执行工作。共受理了9家制造商18个系列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换证工作。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计量器具产品的出口。 Y\t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