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出台56号在跨境电商圈内引起海啸,它究竟有哪些实质内容,对跨境电商会带来哪些影响?详情请点看全文。
1.对前端时间的指定试点进行一个总结梳理,明确电子商务',this.id)" style="cursor:pointer;border-bottom: 1px solid #FA891B;" id="rlt_1">跨境电子商务的合法地位。 也强调后续口岸海关对电商需要进行系统监管的思路, 也意味着不再仅限试点口岸和试点单位。赞一个 开放的思路,没有再躲躲藏藏了。
2.明确区分货物和物品实施不同监管方案,货物一般贸易而物品行邮,区别在于谁成为行为主体和经营主体。境内企业经营主体对内对外销售就是货物,个人自己找海外主体购买消费就是物品。符合境内企业销售给个人就属于内贸就应该依照已经很成熟一般贸易进口的流通领域监管。
3.虽然不急于物流通道来区分货物和物品,但是客观上确定了入境快件邮件属于个人物品,按照物品监管(哪个国内的经营主体在订单用快件入境的时候告诉你批量入境的是境内企业经营的), 保税集货也基本从侧面确定了按照物品进行监管 (除非经营主体确定是境内电商企业对内销售)。 保税备货留了活口,可进可退,继续保持模糊,因为备货牵扯到区内的货权转移问题,如果转移到境内企业,不管集货还是备货,应该就是货物监管,这个集货可以绕弯子规避, 而备货模式比较大的问题就是在区内仓储的时候货权和经营主体确认上有比较大的争议,这次海关总署先不等这个争议,先确定原则,先发制人,不等8月底其他部门的方针,很聪明! (潜台词,我们没说备货要按货物监管,我们只管是不是境内企业或区内企业对内销售,你们国税说区内备货属于内销,那就按照货物监管)
4.监管司这次条例出的很很高明! 明确原则,放开口岸,预留对未来行业发展变化的空间,提前布局主动但又不涉及敏感话题的定性。
5.企业怎么办? 这还需要继续等另外一只鞋子落地后才能明确:那就是国税的认定。 但有一个是确定的,做进口的境内经营主体,如果要逃税走行邮,赶紧海外注册企业吧,更换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