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口管制
伊朗的进口项目规定在每年伊朗农历的元旦(3月21日)由商业部颁布。该规定将进口货物分为四等:授全权的、有条件授权的(若干部门决定的)、未授权的、禁止的(按伊斯兰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进口的)货物。由于“进口规定”不断变化,因此建议需要时提前向主管的“采购供应中心”询问。
对某些食品、饮料、药品和盥洗设备有很多规定。例如标签上必须写上:
(1)商品名称和制造商的地址以及原产地;
(2)商标在伊朗登记注册号码;
(3)卫生部关于允许产品在伊朗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号码和日期。向伊朗出口要注意遵守伊朗国家标准局(ISIRI)新的标准。许多工业用化学药剂需要特殊的进口许可。
对进口的活动物、蜜蜂和昆虫、禽蛋、植物的根、球茎、杆梗、嫩枝、新鲜的水果蔬菜、种子及任何植物或植物部分,都需原产国的卫生证明文件,并得到伊朗农业部的事先许可。进口许可通常规定了入境要求、特殊对待、入境口岸限制及有关细目所需的证明文件。另外,向伊朗出口兽药制品(包括喂养精料和补充饲料)要按伊朗农业部的要求提交一份证明,阐述该产品在原产国内自由生产、使用和销售的情况。该证明书要经原产国农业部兽医药部门的批准。
四、自由贸易区
伊朗目前共有四个自由贸易区,即基什、凯什姆、查赫巴哈尔和锡尔詹。根据伊朗自由贸易区技术商务委员会颁布的进口和过关条例,所有允许和有条件允许进入自由贸易区的物品,包括基本材料和原材料及生产线零件、生产工具和设备(工业机械)、附件和生产原料,不需要有关部门的许可,各生产单位和个人可以在不转移货币、不通过银行系统的情况下进口以上物品到上述四个自由贸易区。所有进口到自由贸易区的物品可转口到第三国,但在其他海关,必须遵守有关海关的规定。进口商品加工或增值后,可以出口到其他国家,而且不需要交纳商业、海关税。转运中的货物可免交伊朗海关关税,但须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伊朗海关服务处还为转运中的货物提供存放的地方。货物的主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海关书面应允后,可进行组装、配料、混合、重新包装和分类挑选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