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G-TOP: 0px">第六章附则 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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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为认证证书的持有人。 32ae? d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L~Z]+-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XG_I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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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4]239号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W mT(>JBO
一、 申请费。认证机构在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的申请费。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申请单元600元。其中,申请资料为非中文的,另收资料翻译费。资料翻译费收费标准由认证机构根据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元。下列情况不收取申请费: 4yu ^cix(
1.变更企业名称或地址(不包括企业迁址或改组、改制); niIjatT
2.变更认证申请人; $k&}{c8P
3.变更商标; 4? a!6
4.在规定的产品单元内和同一设计型号基础上扩展产品销售型号和产品商标等。 &]2z)&a
二、 产品检测费。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产品检测费。产品检测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发改委规定执行。 Z 7M%}V%
三、 工厂审查费。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并出具工厂审查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工厂审查费。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000元。审核人/日数按认监委相关规定执行。审核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申请认证的企业负担。不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食宿费。经我中心审核确认,在企业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免于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质量保证能力相同部分的管理体系的审查,并免收相应的工厂审查费。 VIxt;yE
四、 批准与注册费。认证机构在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批准与注册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个认证单元800元。认证产品不涉及单元变化的扩展和变更,不收取批准与注册费。按规定无需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只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 "A_WU|
五、 监督复查费。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复查内容,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分别在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时收取监督复查费。监督复查费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认证机构按照不超过工厂审查费的25%,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不超过产品检测费的25%据实收取。其中,产品检测机构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在3个及以下的,按以下规定收费:检测项目为1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100%计收;检测项目为2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50%计收;检测项目为3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33%计收。 n_n0Q}du
六、 年金。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企业发放认证证书时,向获证企业收取年金。年金按下列标准收取:对同一申请企业获得的证书(包括从不同的指定认证机构获得的证书,下同)在20张以下的(含20张),每张证书每年收取200元;获得的证书在20张以上、50张以下(含50张)的,每张证书每年收取150元;获得的证书在50张以上的,每张证书每年收取100元。 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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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认证标志费。认证标志机构向获得认证证书企业发放认证标志或批准使用标志时,向获证企业收取认证标志费。认证标志费按下列标准收取:对按规定直接使用认证标志(CCC)的,收费标准为:8毫米标志每枚0. 06元,15毫米标志每枚0.12元,30毫米标志每枚0.20元,45毫米标志每枚0. 30元,60毫米标志每枚0. 40元。对经认证标志机构批准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认证标志的,收费标准为: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第一年9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600元。 2>l:: 8Pp
八、 对已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其他有关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应免收相同部分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 !t["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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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收费标准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u|=G#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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