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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报检][分享]商检指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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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2-11-27
口岸卫生控制

(一)口岸卫生要求
    1、室内外环境卫生要求
    (1) 港容港貌 港容要整洁,国境口岸辖区的道路、铁路、专用线、露天场地不得有垃圾、粪便、污水、污物、纸屑、烟头和 痰迹,路面和露天堆货场要全部硬化,道路两侧要树木、花卉、草皮并举,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20%。国境口岸辖区内不准饲养家 畜、家禽。生活垃圾要放在有严密盖子的容器或塑料袋内,并日产日清。仓库、场地的入出境货物要分类堆放,垫高20厘米、离墙50 厘米。国境口岸辖区要设立垃圾、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活、生产中所产生的污水、压舱水,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菌。
    (2) 国境口岸辖区的候船室、候机室、候车室、候检室,应设有痰盂、果皮箱、饮水、洗漱和厕所等卫生设施,地面无痰迹、 果皮、纸屑、烟头等污物,窗明几净,四壁无蛛和吊灰。
    (3) 国境口岸辖区内的水冲式厕所做到无臭味、无蝇、便池无垢,有洗手设施;无水设施的厕所做到无蝇、无 、无臭味,设 三格化粪池,深度在1.5米以上,化粪池设密盖,每周掏运一次,有专人管理,设照明设施。
    (4) 室内要求整洁,物放有序,空气清新,符合卫生学指标,卫生设施完善,无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
    (5) 室内空气卫生要求达到《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
    2、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1) 感观性状 清澈透明、无色、无异臭、无异味。
    (2) 饮用水的化学成份 有毒化学物质不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无毒化学物质如镁盐、硬度成份等,其含量不影响饮用和生活 用。
    (3) 饮用水要求不含病原菌、病毒、蛔虫卵。
    3、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要求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4、污物与垃圾的无害化
    (1) 污物的无害化处理
    (2) 垃圾无害化处理

    (二)媒介生物的防制与控制标准
    1、 媒介仿制的要求
    (1) 治理环境,综合防治
    (2) 搞好调查研究
(3) 合理用药,防止抗药性和拒食性的发生
    2、 媒介生物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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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2-11-27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部分认证机构和认证标记
国家
LVD EMC MD
澳大利亚
DE-ESB SMA
C C C
奥地利
OVE
C C C
阿根廷
IRAM
C V V
比利时
CEBEC
C C V
巴西
ABNT
C V V
保加利亚
BDS
V V V
加拿大
CSA
C V C
中国
CCEE
C V C
智利
INN
C V V
哥伦比亚
ICONTEC
V V V
古巴
NC
V V V
捷克
EZU
C C C
丹麦
DEMKO
C C C
埃及
EOS
V V V
芬兰
FIMKO
C C C
法国
UTE
C C C
德国
TUV(VDE)
C C C
希腊
ELOT
C C V
荷兰
KEMA
C C V
匈牙利
MEEI
C C C
冰岛
RER
C C V
印度
ISI
V V V
印尼
SII
C V V
爱尔兰
NSAI
C C V
意大利
IMQ
C C V
日本
JIS
C V V
韩国
KSA
C C C
卢森堡
SEE
C C V
马来西亚
SIRIM
C C V
墨西哥
DGN
C C C
新西兰
SANZ
C C C
挪威
NEMKO
C C C
秘鲁
ITINTEC
V V V
菲律宾
PSA
V V V
波兰
PCBC
C C V
葡萄牙
IPQ
C C V
俄罗斯
GOST
C C C
新加坡
SISIR
C C C
斯洛伐克
SVPU
C C C
南非
SABS
C C V
西班牙
AENOR
C C V
瑞典
SEMKO
C C C
瑞士
SEV
C C C
台湾
BCIQ
C C C
泰国
TISI
C V V
土尔其
TSE
C C C
英国
BEAB ASTA
C C C
美国
UL
V V V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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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2-11-27
其他物品检疫

特种物品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微生物类、生物制品类、人体组织类、血液及其制品类等。

申报项目
(1) 有无国家批件;
(2) 进口物品的种类和和数量;
(3) 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
(4) 货主及目的地。

出示证件
(1) 国家批件;
(2) 国家有关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单。

查验程序
(1) 审阅国家有关批件;
(2) 审阅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
(3) 核对进口物品的批号、产地、数量是否与批件及检验报告一致。
(4) 凡未经国家批准的进口的少量血液制品,除外籍人员自用外,一律不准入境,按有关规定处理。

卫生处理
对有国家批件大批量进口的血液制品,可抽查检验HIV抗体,凡阳性者一律封存,请示卫生部后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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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12-11-27
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

(1989年8月21日国家商检局发布)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报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报验单位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进口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三、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四、对外贸易关系人;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六、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第二条 报验范围


一、《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
二、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四、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
五、其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六、我国与进口国主管部门协定必须凭我国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
七、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八、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
九、委托检验业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一般不予受理报验:
一、应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已装运出口的;
二、按分工规定,不属商检工作范围的。

第三条 报验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一、进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和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等有关单证;
申请进口商品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二、出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以及有关单证函电等。凭样成交的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 的样品。申请预验的商品,应提供必要的检验依据;
经本地区预验的商品需在本地区换证出口时,应加附由该局签发的预验结果单;
经其它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必须加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正本。
凡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及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厂检合格单或出口质 量许可证。
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证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及厂检合格单。
    三、申请鉴定业务的报验
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应附交有关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商务记录、重量明细 单、拟装货物清单、舱单、配载图、船方函电或书面说明、海事报告或其它有关证明。
    四、申请危险品包装检验的报验
    (一)申请危险品包装性能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有关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等有关资料;
    (二)申请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包装性能鉴定报告及有关单证。
    五、申请委托检验的报验
    (一)申请人应提交检验样品、列明检验要求,必要时提供有关检验标准或检验方法;
    (二)国外委托人委托检验和鉴定业务时,应提供有关函电或资料。

第四条 报验时限和地点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凭《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或其它有关单证向到货口 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
    《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以及须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对外索赔的《种类表》外的进口商品,收用货部门或代理人均应在索赔 有效期前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时间内向货物目的地商检机构报验,如索赔期已近,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者,报验人须预先向 国外办理延长索赔手续;
    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应在口岸报验;
    大宗散装进口商品鉴重一般应在口岸报验;
    一批到货分拨数地的进口商品,收货部门或代理人应报请口岸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因故不能在口岸进行整批检验的,应申 请办理易地检验手续。
    出口商品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十天报验,对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应留有相应扦样、检验等方面的时间。

第五条 报验要求

    一、报验人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要求报验的检验申请单,每份申请单只限填报一批商品,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 随意涂改,项目填写齐全,译文准确,中英文内容一致,加盖报验单位公章;
    二、报验人对所需检验证书的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的应预先在检验申请单上申明;
    三、申请报验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四、报验人应预先约定抽样检验、鉴定的时间并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如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时,凡涉及与商检有关的条款,报验单位须及时将修改函送商检机构, 办理更改手续;
    六、报验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撤销报验时,经书面申明原因后,可办理撤销;
    七、报验人领取证书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对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各类证书应各按其特定的范围使用, 不得混用。

第六条 证单的更改

    一、商检机构签发的各种证单,报验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或者增减内容时,必须向原签证的商检机构申请,并随附原签 发的全部证单,经审核同意后,由原商检机构予以更改或者换发有关证单;
    二、内地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书,如发现问题,属于检验项目内容的更正和补充,应由报验人与原签证商检机构联系处理;
    三、报验人须严格遵守商检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商检证单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和非法转让。

第七条 出运限期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的出口商品,一般应在证单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装运出口,鲜活类出口商品 应当在两周内装运出口。超过上述期限的应向商检机构重新报验,并交回原签发的所有检验证书和放行单。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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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12-11-27
集装箱检疫


申报项目
(1) 预定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日期;
(2) 卸下的地点和目的地;
(3) 集装箱内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
(4) 集装箱装自国家或港口。

查验程序
流行病学调查
(1) 了解集装箱是否来自疫区或经过疫区是否启封装卸过货物;
(2) 了解集装箱装载货物的种类、数量、有无腐败变质的情况。

现场检疫
空箱:应在有的严密防鼠防虫措施的情况下抽查开箱检疫,然后决定放行与否。
重箱:一律进行预防性杀虫和灭啮齿动物。然后开箱检查,根据货物的情况再决定其他方面的卫生处理或放行。

卫生处理

指征 
(1) 携带有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集装箱;
(2) 装有腐败变质货物、食品的集装箱;
(3) 装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集装箱;
(4)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集装箱;
(5) 被传染病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集装箱。  

方法:除鼠或除虫、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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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楼 发表于: 2012-11-27
检验权的五种做法

买方检验权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它服从于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通常都在合同中对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作出规定,即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主要有以下五种做法:

  • 在出口国产地检验。发货前,由卖方检验人员会同买方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只对商品离开产地前的品质负责。离产地后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 在装运港(地)检验。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离岸品质和离岸数量”为准。

  • 目的港(地)检验。货物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到岸品质和到岸数量”为准。

  • 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那些密封包装、精密复杂的商品。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检验,或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检验的产品,可将检验推迟至用户所在地,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明。

  •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按照这种做法,装运前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出口单据之一,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且系卖方责任,买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直至拒收货物。

  上述各种做法,各有特点,应视具体的商品交易性质而定。但对大多数一般商品交易来说,“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做法最为方便而且合理,因为这种做法一方面肯定了卖方的检验证书是效的交接货物和结算凭证,同时又确认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复权,这符合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对外贸易中大多采用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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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6楼 发表于: 2012-11-27
船舶检疫要求

1.国际航行船舶
申报项目
(1) 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2) 发行港、最后寄港;
(3) 船员和旅客人数;
(4) 货物种类;
(5) 航海健康申报书。
出示证件
(1) 船舶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
(2) 船舶卫生证书
(3) 预防接种证书
(4) 国际航线船舶员工健康证

查验程序
(1) 登轮后船长、船医应到场接受检疫;
(2) 审阅航海健康申报书、除鼠正书或免予除鼠证书、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载货清单、预防接种及健康证书; 
(3) 流行病学调查
(4) 船员医学检查
(5) 交通工具卫生检查
(6) 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
卫生监督和标准
(1) 环境卫生监督;
(2) 了解饮用水和压舱水的来源、数量和装载日期等情况;
(3) 媒介生物的卫生监督;
(4) 食品卫生监督
(5) 装载货物的卫生监督
卫生处理
指征:a.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b.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c.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的。
方法: 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电讯检疫
条件:a.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
        b.来自非疫区(霍乱、鼠疫、黄热病);
        c.本航次船上未发生或未曾发生过传染病症状的病人,船上
         未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  
        d.船上未发生过鼠类反常死亡;
        e.卫生检疫机关认为没有必需在锚地进行卫生处理的项目;        
        f.备有效的国际航行检疫证件。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向卫生检疫
    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a.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b.发航港、最后寄港;
       c.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其健康情况;
       d.货物种类;
       e.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
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以及其他卫生证件。
     经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报告答复同意后,即可进港。


2、小型船舶
申报项目
(1) 填写好签证簿中入出境检疫申请部分内容;
(2) 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签发港及日期;
(3) 预防接种证书和健康证;
(4) 载货清单。
出示证书
(1) 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
(2) 卫生检疫监管注册证及报验员证;
(3) 卫生证书;
(4) 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查验程序
(1) 审阅入出境检疫申请、国际旅行健康证书、船员名单、载货清单;
(2) 检查卫生检疫监管注册证书、卫生证书、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报验员证;
(3) 流行病学调查及船员医学检查;
(4) 船舶及货物卫生监督;
(5) 签发《船舶入出境检疫证书》
卫生监督
(1) 环境卫生监督;
(2) 媒介生物的卫生监督;
(3) 货物的卫生监督。
卫生处理
指征:
(1)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
(2) 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3) 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方法: 消毒、除虫、除鼠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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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须知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在向商检机构报验时,应按照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申请单并签名盖章。它是关系人报请商检机构检验的 正式文件,也是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一种原始凭证。 一般对于不同合同、不同发票、不同提单或装运单的商品应分别填写申请单。 报验时除了提交申请单外,还应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各种单证。


报验分类和范围

   一. 法定检验报验
    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一) 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二) 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二. 法定检验报验
    根据<<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商检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合同的约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请或委 托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商检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
    (一) 进出口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二) 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三) 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四) 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五) 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六) 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七)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八) 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九) 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十) 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报验时间和地点

    一. 进口
    (一)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在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报关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 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此验放。同时,收货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二)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进口到货后应依合同所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的地点,则在卸货口岸,到达地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
    (三)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四) 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用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五)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也未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收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商检机构应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行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六) 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件。

    二. 出口
    (一)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证后备货出口前,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二) 属于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查验换证。
    (三) 盛装危险货物出口的包装容器以及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包装容器,包装生产企业应在将包装容器交付有关商品生产企业使用之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性能检验;在装货出口前,出口经营单位应向商检机构申报使用鉴定。
    (四)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五)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运载工具,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或承运人必须向商检机构报验。


报验所需的单证

    一. 进口
    进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也称“货物流向单”)等有关单证。
    (一) 申请品质、规格、安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的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应提交成交样品。
    (二)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交国外的重量、水份检验证书和重量明细单。申请木材材积鉴定的,应提供国外的材积明细单。
    (三) 申请残损鉴定、载损鉴定、积载鉴定、海损鉴定的,要提供各程提单、海运散件货物港船交接时的理货残损溢短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 事故记录等。此外,船方还应提供航海日志、海事报告、舱单、配载图、验舱证书、验舱报告等各种有关资料。
    (四) 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的,还应提供财产的明细单、发票及各种价值的证明、财产的已使用年限、财产的 维修保养情况等各种有关的资料。
    (五) 在办理国内委托检验时,申请人除按要求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外,还应提供检验的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 验时,还应提供有关函电、资料。

    二. 出口
    出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函电)、信用证原本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合同如果有补充协议的 要提供补充的协议书;合同、信用证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帐方式结算的,各外贸进 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交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 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必须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商检机构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 续。
    (一) 凭此成交的商品,须提供经国外买方确认,双方签封或合同,信用证已明确须经商检机构签封的样品.临时看样成交的商品,申请人还必须将 样品的编号,号码送交商检机构一份。对于服装、纺织品、皮鞋、工艺品等商品,在报验时还应提交文字表达不了的样卡、色卡或实物样品。
    (二)属于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报验时必须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质量许可证编号和 厂检合格单。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和厂检合格单。
    (三) 经发运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请换证的,必须交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简称“换证凭 单”)正本。
    (四) 经生产经营部门检验的,应提交其检验结果单。
    (五) 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申请重新检验的,应交附原来的商检机构签发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
    (六) 申请重量/数量鉴定的,应交附重量明细单、装箱单等资料。
    (七) 申请积载鉴定、监视装载的,应提供配载图、配载计划等资料。
    (八) 申请出口商品包装使用鉴定的,应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
    (九) 申请委托检验时,报验人应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并提交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时还应提供有关 函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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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楼 发表于: 2012-11-27
“商检证书”种类和用途


商检证书,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 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商检证书的种类 和用途主要有:
    1.品质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 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 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 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 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4.卫生/健康证书,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罐 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5.消毒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 羽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6.熏蒸证书,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 虫的证书。
    7.残损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受货人向 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8.积载鉴定证书,是证明船方和集装箱装货部门正确配载积载货物,作为证明履行运输契约义务的证件。可供货物 交接或发生货损时处理争议之用。
    9.财产价值鉴定证书,是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司法、仲裁、验资等有关部门索赔、理赔、评估或裁判的重要依 据。
    10.船舱检验证书,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密固、冷藏效能及其他技术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 数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可作为承运人履行租船契约适载义务,对外贸易关系方进行货物交接和处理货损事故的依 据。
    11.生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是出口生丝的专用证书。其作用相当于品质检验证书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
    12.产地证明书,是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通关输入和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和证明商品产地的凭证。
    13.舱口检视证书、监视装/卸载证书、舱口封识证书、油温空距证书、集装箱监装/拆证书,作为证明承运人履 行契约义务,明确责任界限,便于处理货损货差责任事故的证明。
    14.价值证明书,作为进口国管理外汇和征收关税的凭证。在发票上签盖商检机构的价值证明章与价值证明书具有同 等效力。
    1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件。可作为计算运费和制订配载计划的依据。
    16.集装箱租箱交货检验证书、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鉴定证书,可作为契约双方明确履约责任和处理费用清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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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楼 发表于: 2012-11-27
货物检疫要求


申报项目
(1) 货物名称、数量、用途;
(2) 货物的来源地、经停口岸(海、陆、空);
(3) 货物的接受单位和地址;
(4) 入境前是否经过卫生处理;
(5) 预定入境的口岸、时间。

查验程序
流行病学调查
了解货物是否来自疫区或经过疫区是否启封装卸过货物;

现场检疫
(1) 卫生学检查;
(2) 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的检查;
(3) 采样及实验室检验。

卫生处理

指征
(1) 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有污染或嫌疑污染的货物;
(2) 有碍公共卫生的废旧物品;
(3) 携带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货物;
(4) 腐败变质的货物。

方法: 除鼠 除虫 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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