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东营区分局 张海凤 许丽娜 .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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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实践中,该条规定被视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条规定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 pi/0~k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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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执法中,涉药单位为掩盖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事实,往往会采取多种形式干扰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进而无法使执法人员以其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而作出处理。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只要收集到涉药单位购进药品时持有供货单位出具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和药品销售凭证,就应认定其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否则,就应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处理。 k{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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