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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国是指当应诉企业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时,反倾销调查当局选用的受调查出口国以外的、用以计算正常价值的其他国家,通常是除进口国和出口国以外的第三国,但也有可能是发起反倾销的进口国。替代国选择的标准各国都有所不同,但通常认为应该是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国家和地区。 `*8p T 替代国问题《WTO反倾销协定 》没有明确规定,各国规定不尽一致。例如,欧盟规定的提出替代国抗辩的时间为立案后10天内。应诉企业提替代国抗辩应有充分理由,并且最好能在提出的替代国里找到相应的愿意配合提供相关数据的企业。 nod?v2% 若使用替代国的数据来计算倾销幅度,企业得到的倾销幅度通常相对较高。例如,在美国对我彩电反倾销案中,使用印度作为我国的“替代国”;在欧盟对我自行车反倾销复审中,使用墨西哥作为我国的“替代国”;在土耳其对我彩电反倾销中,使用土耳其作为我国的“替代国”;都人为地提高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 i=.zkIjSh |JSj<~1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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