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中会列出一些
出口企业,有的企业就误以为只有这些被点名的企业才需要应诉,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起诉书中列出的企业(企业俗称此为“黑名单”)大多是起诉方根据自已所搜罗的材料列上去的,
信息来源并不准确,有些企业确实是真正的涉案企业,有些企业却早已关、停、并、转,但还有相当一部分
出口企业没有被列上去。根据涉案企业的概念,只要在调查期内向调查国出口了涉案
产品的企业都是涉案企业,都有资格参加应诉。如果误认为企业的名字未被列上而不应诉,将会失去向调查机关提交自已真实材料、维护自已正当权益的机会,会有可能被裁定高额的反
倾销税,从而失去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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