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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案件中,起诉方本身也从涉案企业进口涉案产品。应诉方希望以此事实来反击起诉方的代表性,通过游说和抗辩,迫使起诉方撤诉和调查机关拒绝调查。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果起诉方本身就是涉案产品的进口商,则起诉方可以被排除在进口国的国内产业之外。注意,这里的用词是可以,英文原文是may。即这时有两种选择,起诉方可以被视为国内产业,也可以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P](8Qrl 有时起诉方的进口行为是长期和大量的,也有时是出于经营上的某些目的,如:1、是为了补充其一系列产品中所短缺的某几个型号,以使其产品系列更完整;2、通过进口低价的产品而降低平均成本,抵减倾销产品带来的损害等。有时,调查机关还会考虑起诉方的进口行为是否抵消了其因进口倾销带来的损害。 %0 i)l| 所以,仅凭起诉方的进口行为是不一定能动摇其国内产业代表性的,还要看具体的情况和应诉方抗辩材料的准备。在2004年欧盟对我铸件反倾销中,起诉方就有从应诉企业的进口,我方掌握了证据,对此进行了积极抗辩,这对我整体抗辩工作提供了一定支持。 4c[/%e:\- yDWBrN.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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