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方的代表性即指起诉方要有代表国内产业的足够资格,这有两条
标准,一是在对调查申请发表意见(支持或反对)的国内产业中,表示支持的
生产商占发表意见的这些国内产业总产量的50%以上;二是表示支持调查申请的生产商占国内产业总产量的25%以上。如果上两条标准有一条不符合,起诉方将被认为代表性不够,不得发起调查。
4JQd/; 2004年5月1日,
欧盟东扩新增加了10个成员国后,一些原来具备起诉方代表性的案件因为新成员的增加而降低了代表的比例,这正是对我方有利的抗辩点,在一些案件的应诉中,我方律师充分抓住这一
问题,进行游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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