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说,调查机关应对涉案产品的每一已知的
出口商或
生产商确定各自的
倾销幅度。但实际上,往往涉案的出口商、生产商和
进口商很多,使得调查机关无力对每一企业做出分别裁决,这时允许使用抽样调查的
方法。
WTO协议对抽样的方法没有规定,只规定在统计学上有效的方法即可。调查机关在进行抽样调查时,一般选择出口量或出口金额较大几家企业调查。抽样调查要征得被调查企业的同意,在调查问卷中会有是否愿意申请抽样调查的
问题。有时,调查机关会适时增加抽样调查企业数量。被抽样调查的企业将回答全部的问卷并接受检查。如果应诉企业对抽样调查的方法不满,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疑义,如果质疑合理,调查面关有可能会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改变抽样方法。
Q(36RX%@ 如2002年
美国对我球轴承反倾销调查中,依照调查机关原有的抽样法,抽到的都是生产大轴承的企业,但这些企业度不具有代表性,行业内大量的是生产小轴承的企业。后来调查机关根据我方的抗辩,修改了抽样方法。使得总体的倾销幅度较低,这也为此案后来的无损害结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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