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国当局采取
反倾销措施后,有些涉案企业为了规避
反倾销措施,会通过第三国对商品处理或组装后再
出口到调查国,或者直接向调查国
出口零部件后再进行组装,或者通过第三国转口。如果调查国当局发现此种现象,可能会发起反规避调查以确保反倾销措施的持续有效性。反规避调查的结果可能是对这些转口国、组装国或涉案产品零部件也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一直很重视反规避调查,2004年3月在新修订的
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四种行为规避:一是对产品做一些不改变根本特性的修改,使其使用其它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海关编码;二是通过第三国转口;三是通过出口国获得分别税率较低的企业出口;四是出口零部件,在欧盟或第三国组装。但如果出口商能够证明与被征税的企业和有规避行为的企业无关,由此获得反规避措施的豁免,即不会被采取反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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