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WTO反补贴协议的目的并不是完全限制任何成员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他成员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已于1999年底取消)。
禁止性补贴,贸易实践中又称“红箱补贴”,是指世贸组织反补贴协议规定禁止成员方给予或者予以维持的补贴行为。禁止性补贴分为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个类别。
可诉补贴,实践中又称“黄箱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因这类补贴措施而导致不利影响的成员方就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或实施这类补贴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要求磋商和向DSB提起申诉。
2、反补贴调查的三要素是什么?
《WTO反补贴协议》规定,如果出口国用补贴的手段将产品打入进口国市场,并因此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进口国产业的新建,进口国可以对特定来源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按照这一规定,一国在实施反补贴措施之前必须确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补贴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并且证实补贴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在反补贴调查中,确定补贴行为的存在,要涉及三个要素:补贴、损害和因果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补贴都是不被允许的,WTO成员方只有在发现其他成员方实施专向性补贴时,才可依据《反补贴协议》或其国内立法采取反补贴措施;同时WTO对发展中成员以及向市场经济转型成员给予特殊待遇。
3、何为专向性补贴?
《WTO反补贴协议》规定,凡是专用于授予有关当局管辖范围内的一个企业或产业、或者一类企业或产业,或者某一地理区域的补贴,即为专向性补贴。具体而言凡是确立这种补贴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执行此项法律、法规的当局明确表示,该种补贴只给特定的企业、产业或地区,则属于专向性补贴。专向性是《反补贴协议》的核心概念,要采取反补贴措施,首先应确定补贴的专向性,方可针对这种“被禁止的”或“可申诉的”专向补贴实施所规定的补救措施。专向性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扭曲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因而必须加以反对和限制。反补贴法主要调整专向性的补贴行为。具体有四种类型:企业专向性(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公司进行补贴);产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行业部门进行补贴);地区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被禁止性补贴(与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产品相联系的补贴)。
4、WTO给予发展中成员以及向市场经济转型成员的特殊待遇是什么?
世贸组织各成员方认识到,补贴在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反补贴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差别待遇和转型国家过渡安排作了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8年内不适用,但应逐步取消,最好以渐进的方式进行。同时,一发展中国家成员不得提高其出口补贴的水平,且在此类出口补贴的使用与其发展需要不一致时,应在短于本款规定的期限内取消。同时对期限必要延长做了具体规定。
5、WTO规定的反补贴救济措施有哪些?
补贴进口对申请方的国内产业是否造成损害,应依据反补贴措施调查程序确定。对于禁止性补贴和可申诉补贴,《反补贴协议》规定了双轨制的救济措施。一类是向世贸组织申诉,直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另一类是通过国内的反补贴法律程序获得救济,对于特定补贴在进口成员方国内市场的影响,只能采取其中一种方法。
6、反补贴调查由哪些阶段组成?
根据WTO《反补贴协议》,采取反补贴行动时要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一项反补贴行动要经历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申请阶段。由国内产业受害人依照反补贴规则提出书面申诉。(2)磋商阶段。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就有关补贴事项向被调查的成员方发出磋商的邀请,并达成各成员方能接受的解决方法。(3)调查阶段。调查阶段也称初裁阶段,即从调查单位开始直至“确认有补贴的事实并决定损害的程度”为止。作为初裁,其结论如果是存在补贴,就将有可能导致采取临时措施,即征收临时反补贴税,或者在被调查的成员方的价格承诺后即取消调查。(4)终裁阶段,终裁阶段也称公告裁决,即经过调查提出证据后,必须对受害人的投诉给出明确的结果并予以相应的公告裁决。裁决的结果,采用两项否定式,案件不成立则终止调查,案件成立则宣布征收反补贴税。
7、提起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人资格如何认定?
反补贴调查是在反补贴调查主管部门收到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开始的,一般进口方反补贴调查机关不主动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申请,成员方主管部门,也可以自行发起反补贴调查,称主动发起。上述发起调查不论哪一种情况,均应存在着补贴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如申请得到构成国内产业中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生产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则该申请应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但是,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得发起调查。
8、反补贴申请书需提供的内容是什么?
有关主管部门应负责审查申请书中所提供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起一项调查是正当的。申请书必须提供有关补贴状况、产业受到损害的状况、补贴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协议还更具体规定了书面申请书所需资料的内容:(1)申请者的身份及申请者所代表的境内相同产品的生产价值和数量的说明。如果国内产业代表提出书面申请,则申请应通过一份清单,列明同类产品的所有已知国内生产者或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协会,确认其代表提出申请的产业,并在可能的限度内,提供此类生产者所占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说明。(2)有关被视为补贴产品的一套完整的说明,包括该产品所属国家的名称、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名称、已知的该产品进口商名单。(3)有关被诉商品所涉补贴的存在、金额和性质的证据资料。(4)有关被指控的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变化的信息资料,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的程序和资料,标明有关影响产业状况的经济因素和指数等等。应对提起注意的是调查申请人不应是缺乏证据的简单推断,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附上确切的证据。申请书应该包括认定补贴存在、损害存在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可合理获得的相关证据。
9、企业如何应对反补贴调查?
企业在应对国外的反补贴调查时制定正确的策略,积极应诉,是完全能够有所作为的,甚至能在反补贴调查后取得相对竞争优势。企业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反补贴应对工作:
(1)收集信息,知己知彼。要想成功应对反补贴,企业首先应收集关于国内存在的补贴以及企业接受补贴的所有情况。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①国内存在而企业没有接受利益的补贴。收集此方面的信息是因为:即便企业未得到利益,但因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接受了补贴,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了反补贴调查,企业不可避免地要应诉。②企业接受补贴的信息。了解了这部分信息,一方面可以确定这些补贴是否属于可诉补贴,另一方面可以在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后,迅速测算出企业接受的补贴利益,从而为应诉过程中的抗辩服务。此为“知己”也即“摸清家底”。
(2)快速决策,积极应诉。在国外已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情况下,虽然企业与案件的关系可能存在多种可能,但有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即: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
(3)据理力争,积极抗辩。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和补充问卷的答卷只是反补贴调查中的一个方面。与此同时,企业(及代理律师)还应在各方面进行有力的抗辩,这种抗辩既可以包括程序方面的,也可以包括实体方面的。应诉企业在反补贴调查中的最佳战略就是证明:①不存在补贴;②补贴是微量的;或者③补贴是不可诉的。在应诉过程中,企业可以在补贴的性质、国内产业的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诸多方面充分进行抗辩。任何一个环节的抗辩成功可能就会带来最终的胜利成果。
(4)充分准备,应对核查。实地核查是调查机关反补贴调查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应诉企业应当精心准备,接受核查。国外调查机关在核查时极为认真、细致、严格。因此,应诉企业必须在律师的指导下,全面、充分、认真地进行准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
(5)联合他方,共同抗辩。一般来说,进口国国内的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最终用户等利益团体都不希望进口国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的,因为一旦征收反补贴税,意味着这些利益群体的成本将会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因此,企业可以在反补贴调查中联合这些利益群体,共同提出抗辩,以壮大己方的声势。这种抗辩对进口国国内产业和调查机关可以构成现实或潜在的压力,甚至可以影响到最终的裁决结果。
(6)审时度势,穷尽救济。如果企业发现:进口国调查机关的裁决有法律上或程序上的错误,或有不公正的做法,而且有比较大的胜算,则可在进口国当地提起行政复议和/或诉讼,请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决或决定。如果行政复议和/或诉讼的结果仍对企业不利,可能的话还可以上诉,直至穷尽当地救济。如果国外调查机关的裁决存在法律或程序上的错误、瑕疵,或对中国有不公平做法,违反了世贸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或其他协定,企业还可以说服中国政府,将进口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7)后续程序,一并重视。如果企业产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企业还可以根据进口国反补贴法律的规定申请期中复审(行政复审、再调查等),以便重新进入该市场或争取在其中更多的市场份额。在调查机关主动发起或进口国国内产业提起行政复审的情况下,企业也应积极应诉,以便取得较为有利的结果。同样,在日落复审中,企业也应积极应诉,争取取消反补贴措施。
10、参加应诉企业可能取得的结果?
这包括以下几种可能:(1)如果企业认为出口的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则企业可直接或通过律师与调查机关联系,明确陈述企业出口的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或在对是否属于被调查产品不太确定时请求调查机关予以确认。如果事实如此,则可以不用参加此后的调查;(2)如果在调查期内没有出口,则企业可将“调查期内没有出口”的事实直接或通过律师告知调查机关。此时,企业有两种选择,在此后的调查中不应诉,或联合其他企业应诉损害调查,主张无损害抗辩。具体方案应视案件情况而定。(3)如果企业在调查期内有出口,但不在调查机关列出的“强制应诉企业名单”内或未被中国政府指定为强制应诉企业,则企业可以有两种选择,积极应诉或不应诉。如果不应诉,则最终得到的便是应诉企业的反补贴税的加权平均税率,等于是自己的命运掌握在别人手中,结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消除这种不确定性,最好的方法还是应诉。一旦确定要应诉,则可将这一决定告知中国政府。这样,中国政府可在政府答卷中将企业列为强制应诉企业之一。企业在配合调查后可以得到根据自身受补贴情况而单独确定的补贴额。
11、反补贴调查应诉企业如何组建应诉队伍?
如果企业在调查期内有出口,且在调查机关列出的“强制应诉企业名单”内,企业为了保住国外市场,必须要应诉。由于反补贴案件时间紧,工作量大,且一般与反倾销调查同时进行,所以,企业应及早决策,着手工作,以便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资料,填写答卷。确定了应诉策略后,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把应诉工作的重心置于首要位置。同时,要在公司内部组织一个由销售、财务、生产各部门人员组成的应诉工作小组,备战反补贴应诉。鉴于反补贴调查案件一旦立案,留给应诉企业的时间便非常有限,所以,企业一定要快速作出决策,以便相关人员尽快投入到实质性的准备工作中去。由于反补贴应诉的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协助。所以,在了解了自身出口情况后,应及时聘请律师。企业在聘请律师时,最好是同时聘请进口国国内的律师和中国的律师。进口国国内的律师熟悉当地的法律,且便于与调查机关沟通、联系。我国律师了解中国国内的法律、中国的国情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实行国外律师和国内律师联合办案,有利节约应诉企业的成本,有利于应诉企业相关人员与律师之间的充分沟通,也有利于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应诉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利的抗辩意见,以取得最佳的结果。选择律师事务所时,应尽量挑选符合以下条件的事务所:了解中国的经济运行体制,具有代理中国企业或中国政府应诉反补贴调查工作的经验;具有代理贸易救济案件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聘请外国律师时,要关注其曾代理企业应诉反补贴调查的实践经验(尤其是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反补贴调查的经验),而且要注意其应诉业绩。
12、如何填写反补贴调查问卷?
反补贴调查问卷一般分为答卷指南、政府问卷和企业问卷三个部分。值得注意的是,与反倾销调查问卷不同,由于反补贴调查针对的是个案中的补贴项目,因此不存在标准的反补贴调查问卷。此外,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美国反补贴法授予美商务部一定的权限。在利害关系方拒不提供信息,或者阻碍复核的情况下,有权基于可获得的信息(facts available)作出裁定;在认定利害关系方不合作的情况下,有权使用其他来源的信息(例如来自申请方的信息)对其作出不利推论。因此,在答卷中认真配合,避免被认定为不合作,对应诉方来说至关重要。
(1)答卷指南。答卷指南中首先明确了被调查的生产商或出口商,这些企业为强制应诉人,对于这些企业将单独计算反补贴税率。其他相关企业也可在期限内主动提交答卷,如果调查国予以接受,则对这些答卷企业也会进行单独审查。否则的话,对于不应诉企业将适用统一的反补贴税率。答卷指南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产品的调查范围和调查期,这两者决定了应诉方需要提供信息的范围。调查期通常为最近的一个完整的财务年度。但在涉及固定资产的情况下,调查期为固定资产平均可摊销年限。最后,答卷指南对文件提交要求作出了说明。
(2)政府问卷及填答注意事项。政府问卷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一般性问题、针对特定项目的问题和附件。“一般性问题”和“针对特定项目的问题”两个部分都取决于个案情况,前者可能涉及相关行业信息、宏观经济金融和法律制度,后者则针对调查国决定调查的具体补贴项目。此外,像美商务部还会在“针对特定项目的问题”中指定应诉方回答相关附件中的问题。具体包括“标准问题附件”、“拨款信息附件”、“贷款基准和贷款担保信息附件”、“税收项目附件”、“股权附件”、“提供货物与服务附件”、“权属的变化附件”等。一般来说,关于被调查产品出口的“数量与金额”这一附件较为独立,往往需要先予提交。
如果选择填答政府问卷,则应积极配合,以避免被认定为不合作而导致提交的信息整体不被采纳。同时,在准备答卷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存原始依据,以备复核。
(3)企业问卷及填答注意事项。与政府问卷类似,企业问卷主体也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一般性问题、针对特定项目的问题和附件。“一般性问题”主要关于公司形式、组织结构和生产出口等的基本情况。“针对特定项目的问题”对应于调查的具体补贴项目。对于常见的补贴形式或者调查事项,往往也有一套针对企业的问题附件,包括“标准问题附件”、“拨款信息附件”、“贷款和贷款担保信息附件”、“税收项目附件”、“股权附件”、“提供货物与服务附件”、“权属的变化附件”等。虽然这些附件的名称与政府问卷附件大致相同,且内容上两者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两者的角度是不同的。政府问卷附件针对的是政府对于补贴项目的提供和运作,而企业问卷附件针对的是企业对于补贴项目的申请和使用。在“针对特定项目的问题”中,美商务部会指明就特定项目所需要填写的附件范围。与政府问卷相同,独立的“数量与金额”附件也需要先予提交。在填答企业问卷的过程中,同样需要注意保存原始依据,以备复核。
13、如何应对反补贴实地复核?
(1)对政府部门的复核。实际运作项目的政府部门很有可能成为复核的对象,例如应诉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构、财政局、海关等。但政府部门复核所可能涉及的机构并不仅限于政府机构,与贷款项目相关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很可能在复核的范围之内。政府复核内容和企业复核内容没有原则性区别,只是在基础性审查方面,主要涉及的是政府部门的组织机构、隶属关系、职能权限、决策程序、保持记录的类型等。在应对反补贴实地复核过程中,各相关政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尤其要确保需要到场的人员按时到场接受询问,如果需要到场的某一部门的人员缺席,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复核的结果。同时,考虑到反补贴调查机构既要到政府部门复核,也要到企业复核,在这两个复核中,相同的问题有可能被同时问及。在此情况下,政府部门人员在回答问题时务必认真对待,以免自己的错误、不负责任或者想当然的作答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不利后果。
(2)对企业的复核。对企业的复核一般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介绍性综述,由复核人员向被复核对象介绍其复核依据、范围、方法和日程。第二部分为基础性审查,通常涉及关于应诉企业的一般性信息,例如公司组织结构、财务状况、数据库情况、关联公司、产品信息、销售程序和分销体系等,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可能会要求参观工厂的生产过程。第三部分为完整性审查,完整性审查目的在于检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真实性方面,美商务部可能关注各种工作表、记录和应诉方用于汇总信息和形成答卷结论所采用的方法。在完整性方面,美商务部可能关注应诉方提供的工作表、记录或者使用的假设是否遗漏了重要信息。因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复核中所提供的各种文件、财务记录和凭证等必须能够充分支持企业对问卷的填答,否则可能导致美商务部质疑企业答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企业在准备答卷的过程中,做好原始材料的备份和整理,对于应对复核将会有很大的助益。另外,企业人员在接受复核时,需要牢记,针对政府部门的复核有可能指向相同的问题,因此,与前述政府部门应对需注意事项一样,企业人员也需认真对待每一个问题。
14、反补贴调查期限是多长?
反补贴立案后,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申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诉方的产品补贴、国内产业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事实和法律上予以查证。除特殊情况外,反补贴调查应在调查发起之后,即立案之后一年内结束,无论如何不得超过调查开始后的18个月。
15、反补贴调查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在以下情况下,反补贴调查应该尽快终止:(1)调查机关确信不存在有关补贴或损害的足够证据来证明应当继续进行该案的调查是正当的;(2)调查机关确定补贴幅度属微量的;(3)如补贴不足从价金额的1%或补贴进口产品数量或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16、何为反补贴调查磋商?
与反倾销不同的是,成员方发起反补贴调查之前,应邀请产品受调查的成员方进行磋商,以澄清事实,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法。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不进行磋商,将不得发起发补贴调查。而且,在整个调查期间,应给予出口成员方继续进行磋商的合理机会。磋商并不妨碍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协议的规定进行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
17、反补贴的临时措施和实施期限?
在反补贴调查国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之后,可以采取反补贴临时措施。一种是采取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另一种是采取担保(即现金保证金或保函)的形式。临时措施的实施应限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一般来说,不得超过4个月,最迟不得超过9个月。
18、如何利用进口国法律规定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此外,在应诉过程中还要善于利用进口国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例如,听证会是调查中一个较为常见的程序。听证会是应诉企业陈述观点、表明立场的重要程序之一。应诉企业应充分利用进口国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在听证会上联合利益一致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共同抗辩,以争取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结果。在初裁发布后,利害关系方一般可以对初裁发表评论,企业可利用评论对此前调查中存在的程序或实体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对终裁阶段的调查提出建议和请求。部分进口国调查机关在调查中需要考虑公共利益(如欧盟必须在调查中考虑共同体利益,加拿大调查机关也可以考虑公共利益),企业可以公共利益为由,提出终止调查的主张。
19、我国政府部门在制定补贴政策时如何尽量避免成为国外的反补贴调查对象?
(1)尽量采用法律文件形式的补贴政策,使补贴政策有法可依。基于法律规定的补贴政策的效力和执行力更强,连续性和稳定性更佳,更加完善、透明,更具有可操作性。(2)补贴政策要基本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避免出现《世贸组织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的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项目,要尽早向世贸组织通报。(3)补贴政策要注重经济发展和社会职能。如美国的退休人员药物补贴、养老金受益担保补贴等项目,重点都是发挥补贴政策的社会职能,但其实质是政府帮助企业分担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4)补贴政策要向新能源或新技术等新兴领域倾斜。这些领域的补贴政策能够提升我国在新技术和新能源等领域的主体地位,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这些补贴政策或基本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或根本不构成补贴,使其他国家很难从世贸组织规则层面对我补贴政策进行挑战。(5)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发行债券和税收优惠等形式提供补贴。地方政府应减少采取资金转移如赠款、投股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直接提供财政资助,应采用税收优惠(包括税款抵减企业负债、代缴税款企业留存和研发费用的税收抵免等)及发行债券等方式,促进地方地方经济发展,振兴某一产业或提高地方就业水平等,不与出口直接关联的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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