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检定 ;{|a~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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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定义及检定对象 U]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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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规范第9.12条》)。检定是法制计量工作中计量器具控制(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规范第9.6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我国在1987年由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共分十二大类千余种,同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即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55项;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又增补了强检工作计量器具4项6种。强制检定应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我国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也实行强制检定。这些构成了我国计量器具检定的对象。 K! /E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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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计量器具的法定要求 IJ,,aCj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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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的法定要求分为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行政管理要求,具体操作是对其进行计量检查、技术检查和行政检查,这三方面的检查也称为检定的三分量。 Op3 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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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计量检查 4)j<(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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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计量器具的误差及其他计量特性,如测量不确定度、示值误差、准确度等级;稳定性、重复性和漂移;读数装置分辨力、分度值、电磁干扰敏感度等。 iI&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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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技术检查 0[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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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计量要求而必须具备的结构、安装要求,读数的可见性,是否存在欺骗的可能等。 3b&W=1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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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行政检查 ]l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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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标识、铭牌、型式批准、检定标记、许可证标记、有关证书及有效期、密封,锁定和其他计量安全装置的完整性、检定、修理和维护记录等。 c//W#V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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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检定的依据 ud#8`/!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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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的依据是按法定程序审批公布的计量检定规程。在检定结果中,必须有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3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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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校准和检定的主要区别 Z)&HqqT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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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校准不具法制性,是自愿溯源的行为;检定则具有法制性,是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0q;]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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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校准主要用以确定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检定是对测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及技术要求符合性的全面评定。 !Ch 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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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校准方法,可做统一规定也可自行制定;检定的依据必须是检定规程。 {XC r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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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校准不判断测量器具合格与否,但需要时,可确定测量器具的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的要求;检定要对所检的测量器具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lTP02|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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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校准结果通常是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检定结果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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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仪器设备档案及标识管理 DPx,qM#h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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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的考核关键在四个方面: R2`g?5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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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所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必须配齐。配齐的概念是不仅包含的参数要齐,而且其量程和准确度要符合检测标准的要求; 9(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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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所有仪器设备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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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计量仪器设备必须溯源到国家基准; VB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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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帐目清楚、档案齐全、管理有序,仪器设备实行标识管理。 !\O,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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