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检定 hVe@:1og#
M~Yho".
⑴ 定义及检定对象 ~G!>2 +L
_
13M
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规范第9.12条》)。检定是法制计量工作中计量器具控制(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规范第9.6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我国在1987年由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共分十二大类千余种,同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即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55项;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又增补了强检工作计量器具4项6种。强制检定应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我国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也实行强制检定。这些构成了我国计量器具检定的对象。 v*+.;60_
beyC't
⑵ 计量器具的法定要求 ;Jex#+H(:D
Dz4
fP;n
计量器具的法定要求分为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行政管理要求,具体操作是对其进行计量检查、技术检查和行政检查,这三方面的检查也称为检定的三分量。 DW^E46k)A
0#~e KFy
① 计量检查 u:r'jb~@
i?uJ<BdU[
确定计量器具的误差及其他计量特性,如测量不确定度、示值误差、准确度等级;稳定性、重复性和漂移;读数装置分辨力、分度值、电磁干扰敏感度等。 3+gp_7L
{umdW
x.*
② 技术检查 a $pxt!6
JTw\5j
为满足计量要求而必须具备的结构、安装要求,读数的可见性,是否存在欺骗的可能等。
GU99!.$
HE911 lc:
③ 行政检查 $+e
DoI'f
)jbYWR*&
包括标识、铭牌、型式批准、检定标记、许可证标记、有关证书及有效期、密封,锁定和其他计量安全装置的完整性、检定、修理和维护记录等。 #wH<W5gSZ
uc@f# (-
⑶ 检定的依据 RX.n7Tb
HMbF#!E
检定的依据是按法定程序审批公布的计量检定规程。在检定结果中,必须有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X(F2 5
pj. }VF!d
2.2.3 校准和检定的主要区别 :hYV\8$
1*aw~nY0
⑴ 校准不具法制性,是自愿溯源的行为;检定则具有法制性,是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T0xU}
5\Sm^t|Tx
⑵ 校准主要用以确定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检定是对测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及技术要求符合性的全面评定。 (rV#EA+6[`
Id3i qAL
⑶ 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校准方法,可做统一规定也可自行制定;检定的依据必须是检定规程。 %lsk>V
J{"<Hg
b
⑷ 校准不判断测量器具合格与否,但需要时,可确定测量器具的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的要求;检定要对所检的测量器具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k)(~Y&@p
$CXKeWS=Q.
⑸ 校准结果通常是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检定结果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书。 N0EJHS,>e
8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