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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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Y~I<L ocv
欧盟能源政策在不同时期的侧重点不同。在上世纪70年代,其重点是确保安全供应,而当前的能源政策重点转向环境保护,更多地利用对环境友好的可再生能源。现在,欧盟发展可再生能源政策已被提升到战略的高度。 t@qf/1
欧盟(以2002年之前入盟的15国合计)一次性能源来源的构成情况是:石油占41%,天然气占22%,核能占15%,固体燃料占16%,可再生能源占6%。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内部构成情况是:生物质和废弃物发电占63.6%,风能1.4%,地热能3.6%,水力发电31%,太阳能0.4%。可再生能源最重要的应用是在发电领域。 /sA&}kX}E
根据1997年欧盟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白皮书》,2010年欧盟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是占整个能源的比重达到12%。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将为欧盟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3PNdc}h
2008年1月23日,欧盟发布《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议案》(COM(2008)19),旨在加快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以及在欧盟的使用。 |sZqqgZ-
2. 欧盟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政策 >$4#G)s
欧盟指导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文件,主要有4种类型: j,k3]bP
(1) 《能源政策白皮书》,其中包含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论述; ;o9h|LRs
(2) 《可再生能源白皮书》及其《行动计划》; WoEK #,I;
(3) 《能源供应绿皮书》,一般在出版白皮书之前出版,在某种程度上主要是征询各成员国意见的文件; SGAzeymw
(4) 欧盟指令,欧盟指令是指导各成员国立法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定比较具体。涉及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欧盟指令主要有: cpQ5F;FI
2001/77/EC,关于在内部电力市场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的指令; |THpkfW
2003/30/EC,关于在运输领域推广使用生物燃料和其他可再生燃料的指令; 5RP kAC
2003/96/EC,关于能源产品和电力的税收的框架的指令; )E}v~GW.+
2003/54/EC,关于电力市场规则的指令。 %k!CjW3
3. 欧盟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做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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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立清晰的发展目标:欧盟在2001年10月颁布的2001/77/EC指令中明确规定,欧盟电力行业的可再生能源比重将由1997年的13.9%上升到2010年的22%;并根据各国具体国情,进一步规定了各成员国电力行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4ijtx)SA
(2) 设立支持计划:欧盟通过计划拨款的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Bn3E:
(3) 实行优惠政策: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实行优惠政策,差别在于所实行优惠政策的类型不同以及优惠的程度不同; }Pcm'o_wT
(4) 原产保证措施:2001/77/EC指令要求各成员国以客观、透明和无歧视的原则,使得到“绿色证书”的电力供应确实来源于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r]3-}:vU
(5)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2001/77/EC指令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切实措施,简化与可再生能源生产有关的行政审批程序,使中小型企业也有机会从事清洁能源的生产; b:dN )m
(6) 确保方便接入:鉴于电网由传统能源供应商建立和垄断的现状,欧盟有关指令要求,各成员国有关当局要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够方便进入电网,各电网运营商不得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设置过高的入网费等进入壁垒; _'=,c"
(7) 定期检查与评估机制:根据《可再生能源白皮书》,欧盟要求定期(每3年一次)对其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各成员国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情况,已采取、拟采取的政策措施,贯彻欧盟有关指令的情况等,用以推动各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发展; en<~_|J
(8)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欧盟注重利用市场机制的力量,各成员国采取的手段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固定价格法和固定产量比例法(配额制)。固定价格法,指国家给可再生能源发电确定一个优惠的上网价格,而发电量的多少由市场决定;固定产量比例法,指国家规定发电商或经营电网的配电商,保证一定比例的电力必须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则由竞争性的市场决定。 y\?ey'o
二、欧盟的热电联产 ]S6Gz/4aV+
1997年,欧盟开始实施热电联产战略。在各成员国热电联产既有成绩的基础上,2004年欧盟颁布了促进热电联产的2004/8/EC指令(关于在内部能源市场促进热电联产以及对指令92/42/EEC的修订),进一步促进工业和商业部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所有成员国必须在2006年2月21日之前实施该指令。根据该指令,到2010年,欧盟来自热电联产的发电占总电力的比重将翻一番,达到18%(按1994年9%的比例计算而来)。该指令特别指出,来自热电联产的电力将同可再生能源发电一样,各电网运营商必须为其联网提供“接入”服务。在欧盟若干提高能源效率的措施中,促进热电联产是提高电厂能效的重要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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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促进热电联产的2004/8/EC指令中,除介绍热电联产原理外,还进一步分析了欧盟目前热电联产发展的优点和障碍,督促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政策、规范和发展评估体系。 FdU]!GO-X
热电联产原理:热电联产是既产电又产热的先进高效的能源利用形式。发电时产生的废热以热水或蒸汽的形式被利用。热电联产装置由汽轮机或燃气发动机驱动,以天然气为最主要能源,再生能源和垃圾也可以作为燃料来使用。与传统发电厂里蒸汽直接由烟囱排出相反,热电联产首先使废气冷却,热能通过热水循环或蒸汽循环释放出来,已冷却的废气再通过烟囱排出。热电联产装置的能效最高可达90%。其过程更加环保,因为燃烧天然气比燃烧石油或者煤释放的二氧化碳和氮气要少。热电联产的进一步投入预计会使欧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到2010年减少12700万吨,至2020年减少25800万吨。 Zy}tZ RG
热电联产可以节约能源,有效地促进能源供给安全。各成员国还拥有热电联产发展的巨大空间。这项技术有如下优点:热电联产设备紧邻用电地区,从而避免了电能在传输过程中的浪费;可以加大电厂间的竞争;有利于促进新企业的建立;可以为偏远地区供电。 8u[_t.y4m
目前热电联产实施的主要阻碍是:对电力垄断的控制不够;对地方及当地行政机关的支持不够;电力市场的自由化不够完善;不利的政策性的秩序框架;缺少欧洲统一的电网接入规定。 /DQYlNa
欧盟成员国有责任证明各电厂产出的电能来源,证明内容如下:燃料的热值,随电产出的热能的利用以及发电的时间、地点;产自热电联产的电量;燃料的节省(指令中明确要求各成员国以热电联产效率参考值为基础,证明电能的高效热电联产产出的具体时间、地点、发电过程)。成员国要分析高效热电联产的投入潜能,并对高效热电联产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评估。第一次评估最迟在2007年2月21日,之后每4年评估一次。成员国或主管部门还要评估其相应的法律框架及批文程序。评估旨在:促进热电联产分布,使其能满足供热需求,从而避免分离的供热生产;减少法律方面或其他方面的障碍;管理层的程序要简便、快捷;确保规章客观、透明、不被歧视。 ] ,|,/~
2006年12月21日,欧盟就2004/8/EC指令作出了制定不同热电联产的协调效率参考值的委员会决定。 +?_!8N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