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LED照明产品的电磁兼容(EMC)要求概述
在电磁兼容方面,LED照明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的要求,测试标准依据照明设备的EMC标准。2004年12月31日,欧盟公布了新EMC指令2004/108/EC,而旧指令89/336/EEC于2007年7月20日作废。到2009年7月20日,符合旧指令的设备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新指令在范围、定义、要求方面更加明确;简化了合格评定程序(取消了两种要求第三方机构强制性参与的程序,仅保留了模式A),旨在为制造商减负;加强产品标识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以便于市场监督。 下面我们主要介绍新EMC指令2004/108/EC及相关协调EMC标准的内容。
一、基本要求
2004/108/EC指令包含了电磁干扰(EMI)和抗干扰(EMS)两方面。在保护要求方面,指令要求设备应依据现状进行设计和制造,以确保设备产生的电磁骚扰不超过无线电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不能按预期用途正常运行的水平,并且设备对预期使用中遇到的电磁骚扰应有抗扰性,预期性能没有无法接受的降低。
二、 协调标准
与一般照明设备相同,欧盟对于LED照明产品的EMC要求分为电磁骚扰、抗扰度、谐波电流和电压波动四方面。表5.2列出了EMC指令中有关照明设备的EMC标准及其对应的国际标准和修订件:
表5.2 2004/108/EC指令中有关照明设备的EMC标准 来源:EMC指令协调标准清单,官方公报OJ C 126, 5.6.2009, p. 1-21
表5.2第3栏的“DoC”全称为“Date of cessation of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of the superseded standard”,即“被替代标准的符合性推断的中止期”。对于某一版本的标准,超过该日期,被替代标准(前一版本标准)在安全方面不再胜任技术进步和良好工程规范的要求,从而被替代标准及其修订件不再具有推断符合性;而对于标准的修订件,超过“DoC”,被修订的标准必须与该修订件一起使用才具有推断符合性。以EN 55015:2006为例,当到了2009年9月1日后,其替代标准EN 55015:2000及其第一份和第二份修订件不再为协调标准,也不具有推断符合性;到2010年5月1日,EN 55015:2006必须与其修订件A1:2007结合,才具有推断符合性。
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9月30日欧盟发布了新版的EN 61000-3-3:2008,但该标准将于2009年6月1日实施,现在尚未列入EMC指令的协调标准目录之中;2011年9月1日,它将取代其替代标准EN 61000-3-3:1995及其修订件。
下面介绍这些EMC协调标准的主要内容。
1. EN 55015:2006+A1:2007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设备在150 kHz~1605 kHz频率范围的插入损耗限值、在9 kHz~30 MHz频率范围的电源端子、负载端子、控制端子的骚扰电压限值,在9 kHz~300 MHz频率范围内的辐射电磁骚扰限值以及它们的测量方法。EN 55015:2006+A1:2007等同采用CISPR 15:2005+A1:2006,其限值要求与CISPR 15:2005+A1:2006相同(见本专题国际标准-IEC标准的EMC要求栏目中的表2.10~2.14)。
2. EN 61547:1995+A1:2000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设备的抗扰度要求,包括静电放电、射频电磁场、工频磁场、快速瞬变、注入电流、浪涌、电压暂降及中断七个方面的测试。EN 61547:1995+A1:2000等同采用IEC61547:1995+A1:2000,其测试要求同国际标准(见本专题国际标准-IEC标准的EMC要求栏目中的表2.15)。
3. EN 61000-3-2:2006
该标准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供电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电源输入端与电压为220/380 V、220/440 V和240/415 V、频率在50~60 Hz的供电系统相连的电子电气设备,规定了在指定测试条件下设备输入电流可能产生的谐波分量的限值以及测试条件和测量要求。该标准等同采用IEC 61000-3-2:2005,限值和测试要求相同。